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的兰政依申复(2024)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的兰政依申复(2024)第XX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重新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系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惠安街道何寨大队某村村民,对位于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惠安街道何寨大队的土地享有合法权益,2019年因“何寨村毛羽店征地明细表(郑州工商学院)”项目,将申请人上述土地纳入征收范围内。申请人为核实项目的合法性,于2024年10月29日以EMS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涉及项目的: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3、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后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1日收到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由于申请人当时不清楚该项目具体名称,故而申请人补充提供了情况说明以及案涉土地所在地卫星区位图一份并增加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申请人公开所涉土地涉及的征收项目名称。据申请人后续调查获取的材料《何寨村毛羽店征地明细表(郑州工商学院)》可知,被申请人作出的兰政依申复(2024)第XX号答复书中所公开的项目文件与申请人申请公开并不一致,违反了准确公开原则,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不属实,存在隐瞒情况。
被申请人称:2024年10月31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11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2024年11月13日,申请人重新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2项信息(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可以公开,将上述信息予以邮寄提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4、所涉区块土地涉及的征收项目名称”,该项目名称为兰考县青阳湖项目(兰考县青阳湖项目建设用地属单独选址,需按项目名称报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3、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该项内容属于项目立项有关信息,均属发改委制作或保存,并非被申请人制作或最初获取,被申请人不是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主体,被申请人予以告知事实与理由,并将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予以告知。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答复,依法告知申请人诉权,并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获取方式通过纸质文档邮寄给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兰政依申复(2024)第XX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被征土地地址、建设项目立项名称不明确,于2024年11月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证告知书》,请申请人补充修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予以重新提交。2024年11月11日,申请人提交补充修改后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19年郑州工商学院征地项目的: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3、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4、所涉区块土地涉及的征收项目名称(需加盖公章)”。2024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2024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兰政依申复(2024)第XX号答复书,向申请人提供了第1、2、4项政府信息;因第3项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向兰考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解获取该信息。2025年1月7日,被申请人将兰政依申复(2024)第XX号答复书邮寄至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郑州工商学院”征地项目,经被申请人检索,实际土地报批名称为“青阳湖项目”,并向本机关提交了案涉征地位置图。审理期间,本机关针对申请人申请的“郑州工商学院项目”所在地块是否是“青阳湖项目”进行了调查。2025年3月12日,兰考县自然资源局出具了情况说明,该地块当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兰考县青阳湖项目建设用地上报省政府,并经省政府批复(豫政土〔2021〕XXXX号)。后因政策调整原报地项目未能实施,后按照最新国土空间规划(教育用地),郑州工商学院进驻兰考。故,经省政府批准的青阳湖项目地块与郑州工商学院项目为同一地块。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寄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证告知书、补证及答复书邮寄单、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案涉征地位置图、《关于郑州工商学院建设项目征地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因政策变更,原规划青阳湖项目未实施,后案涉地块按照规划的教育用地由郑州工商学院实际建设,被申请人将检索到的实际批次项目名称及相关政府信息向申请人进行公开的行为并无不当;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3、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政府信息,非被申请人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被申请人在答复中予以告知事实与理由并将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信息予以告知,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申请人要求撤销兰政依申复(2024)第XX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重新答复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兰政依申复(2024)第XX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