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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汴政复决〔202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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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章某某
被申请人: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汴发改公开答复2025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不服,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汴发改公开答复2025X号告知书;3.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2025年1月8日,申请人通过开封市人民政府网站申请公开“某小区物业收费备案”信息。2025年2月22日,申请人才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汴发改公开答复〔2025〕X号告知书,被申请人逾期答复未主动书面告知申请人,程序严重违法,构成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未提供检索过程或备案监管的合理说明,答复内容缺乏依据,涉嫌敷衍履职。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并非物业收费备案的直接管理部门,答复已进行充分查找和检索,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依据。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9日通过开封市人民政府网站对被答复人的申请作出答复,后作出了与网站答复内容完全一致的汴发改公开答复2025X号告知书,不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不作为,仅是程序存在细微瑕疵,但被申请人已在复议机关受理前纠正且适用法律正确,不影响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该告知书不应被撤销。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汴发改公开答复2025X号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8日,申请人通过开封市人民政府网站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小区物业收费备案信息,并要求信息获取形式为纸面,获取方式为信函。2025年1月9日,被申请人通过开封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申请人答复,答复类别为“信息不存在”,回复意见内容为“某小区物业收费未在市发改委进行备案,市发改委无物业收费备案信息。”2025年2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汴发改公开答复〔2025〕X号告知书,告知书记载:“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某某小区物业收费备案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予告知。”当日,被申请人将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开封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截图、信息检索截图、汴发改公开答复〔2025X号告知书的物流截图、电话录音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表述模糊且外延不清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相关信息的理解不一致。被申请人在未向申请人进行指导和释明,未理解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的情况下,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答复,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汴发改公开答复2025X号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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