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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汴政复决〔202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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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白某某
被申请人:开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汴退役军人公开答复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于2025年2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次日依法受理。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汴退役军人公开答复2024X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内容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答复书仅仅笼统引用法条,作结论性表述而无事实支撑,适用法律错误、危及社会稳定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汴政1999XX号文件作为政府红头文件,仅涉及志愿兵的安置等内容,也是当年志愿兵安置的指导性文件之一,该内容属于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军分区汴政1999XX号文件涉及军事机密,该文件公开后,极有可能在网络上传播,存在同类人员效仿、曲解政策、借机煽动,引发网络热点等不可控风险,易引发涉稳事件,影响退役军人群体稳定,危及社会稳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28日,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作出《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决定维持《尉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白某某反映退役安置类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申请人反映的退役安置类信访事项经信访复查复核三级终结。2024年9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军分区汴政1999XX号文件。2024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汴退役军人公开答复2024X号答复书。202412月3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重新作出汴退役军人公开答复2024X号答复书,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社会稳定为由决定不予公开汴政1999XX号文件,同时撤销汴退役军人公开答复2024X号答复书。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尉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白某某反映退役安置类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开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信访事项已经信访复查复核三级终结,考虑到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军队改革撤并降改部队等敏感信息,公开该文件易引发涉稳事件,影响退役军人群体稳定,危及社会稳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汴退役军人公开答复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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