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杞公开答复(2024)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4年12月3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6日依法受理。审理期间,申请人申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请求组织听证,并在查阅卷宗后发表了相关意见。现本案已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且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杞公开答复(2024)第XX号答复书违法并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照申请人2024年11月19日、2024年12月2日(补)所提交的书面申请内容对其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依据汴政办依申复〔2024〕XX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指引,向被申请人处查阅、申请复制相关政府信息。但被申请人错误地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未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明确拒绝了申请人所提请申请内容,并将该信息公开的责任推诿至该县其他部门和下级政府。申请人所申请的系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及公示公告内容,被申请人作为案涉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对该政府信息依法公开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称:征收主体虽然是县政府,但征收主管部门是自然资源局,该类政府信息均由杞县自然资源局制作和保存并组织实施征收活动,应由其负责公开此类信息。被申请人在本单位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依职责分工引导申请人向杞县自然资源局咨询,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实体正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市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19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关于商丘至登封高速公路开封市境段工程:1、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征地公告;2、征地补偿公告(含案涉杞县湖岗乡左洼村被征部分);3、拟征收土地调查结果(含案涉杞县湖岗乡部分);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5、征地补偿登记公告;6、征地听证公告;7、征地报批材料(含县区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批复文件);8、有权一级人民政府征地批文(含国、省、市、县区级),具体为:a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b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c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社会保障途径等;d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要求;e救济途径等。2024年12月2日,申请人补充申请公开关于商丘至登封高速公路开封市境段工程中杞县湖岗乡左洼村集体与征地机关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安置方案或补助协议、申请失地社保补助名单、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或赔偿名单、协议”。2024年1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杞公开答复(2024)第XX号答复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土地征收相关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建议申请人向杞县自然资源局和湖岗乡政府申请或咨询,联系方式为2899XXXX和2828XXXX。2024年12月13日,申请人签收上述答复书。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单及邮件轨迹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案件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征收土地的组织实施者,在履行该项职能过程中应当制作或者保存相关信息,且申请人所申请的关于土地征收相关信息项目较多,被申请人未区分不同情况逐条进行回应,亦没有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应当由杞县自然资源局或湖岗乡政府制作或保存。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杞公开答复(2024)第XX号答复书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二、关于本行政复议案是否组织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本案不属于应当组织听证的范围,且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并不复杂,本机关认为没有必要组织听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杞公开答复(2024)第XX号答复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杞公开答复(2024)第XX号答复书,责令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