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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汴政复决〔2024〕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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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汴住建依申复〔2024〕XX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20247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7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了申请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汴住建依申复〔2024〕XXX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公开申请人请求的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作为购房业主,于2024年7月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枫华金明府六期项目两个预售资金使用情况及明细:1、府六期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开封置业有限公司,账号:4102040101200XXXXX”2、府六期项目实际收取预售资金的账户“名称:开封置业有限公司,账号:2481599XXXXX”。2024年7月19日,被申请人做出答复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上述信息。申请人认为,监督购房款的使用关系到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属于业主权利人应当知晓的公共信息,关系到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非商业秘密。因此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应当公开的范畴,被申请人的答复缺乏合理性,且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答复的合法性,仅维护了开发商企业却侵犯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不予公开府六期项目两个预售资金使用情况及明细的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上述信息涉及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第三方的商业秘密,被申请人依据《政府公开信息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向第三方征求了意见,第三方回复认为上述信息包含供应商信息,涉及企业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不同意向申请人进行公开,被申请人经集体研究决定不予公开(〔2024〕XX号《会议纪要》),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答复中告知不予公开并说明了理由。“预售资金使用情况及明细”等信息的知悉范围仅限于企业、监管银行、主管部门,是企业重要的经营数据,公开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之规定,开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收缴等信息,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的商业秘密的定义,属于企业商业秘密,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合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行为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充分、答复内容适当、符合法定程序,请求市政府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汴住建依申复〔2024〕XXX号答复书,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7月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枫华金明府六期项目两个预售资金使用情况及明细:1、X府六期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开封X置业有限公司,账号:4102040101200XXXXX”2、X府六期项目实际收取预售资金的账户“名称:开封宋泰置业有限公司,账号:2481599XXXXX”。被申请人认为公开该项信息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于2024年7月5日向第三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书面征求第三人意见,7月15日,第三人认为申请人申请信息包含供应商信息,涉及企业及第三方商业机密,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7月17日,被申请人集体研判后认为申请人所申请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确为商业秘密,决定不予公开。7月19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汴住建依申复〔2024〕XXX号答复书,并于当日发送至申请人电子邮箱。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X号会议纪要、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2024〕XX号会议纪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枫华金明府六期项目两个预售资金使用情况及明细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如果公开可能会损害其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书面征求第三方公司意见,在对第三方的意见进行综合研判后,作出不予公开决定,并在汴住建依申复〔2024〕XXX号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理由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汴住建依申复〔2024〕XXX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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