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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汴政复决〔2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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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葛某某
被申请人: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终生禁驾的行为,于2024年11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对申请人进行终身禁驾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提供向申请人送达的记录材料。

申请人称:2024年申请人向交警部门申领驾驶证被拒,后经网络查询发现,申请人在2017年3月3日被吊销驾驶证并终身禁驾,但申请人自2017年至今未收到任何交警部门作出的关于对申请人进行终身禁驾的处罚决定,更未见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任何处罚材料。

被申请人称:2017年3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2刑终XXX号刑事判决书后,向申请人开具了410237-60000XXXXX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边明确显示了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及代码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在通知书上签名并摁指印;当日,民警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不陈述不申辩并签字摁指印,而后被申请人制作豫公交决字2017410200-29000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逐一签字摁指印,办案人将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市政府依法维持豫公交决字2017410200-29000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173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开具了410237-60000XXXXX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不陈述和申辩、不听证。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豫公交决字2017410200-29000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在该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并摁手印;被申请人另向申请人驾驶证核发地郑州交通警察支队作出豫公交转字[2017]第410200-29000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并载明申请人“于2016年03月19日04时25分,在五一路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100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另查明,2017年3月24日,被申请人通过“开封交警”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曝光台四】终身禁驾人员及被吊销驾驶证人员名单”,其中申请人信息被列在“截止2017年3月20日,当月全市共有12名终身禁驾人员,为事故逃逸”项目。

以上事实有410237-60000XXXXX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豫公交决字2017410200-29000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豫公交转字[2017]第410200-29000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和开封交警微信公众号公示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17年3月3日对申请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距2024年11月27日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已超过五年,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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