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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汴政复决〔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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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毕某一、毕某二、毕某三、毕某四、刘某、汪某某
被申请人:兰考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6日作出的《关于安置补偿申请的答复》,于2024年11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了申请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6日作出的《关于安置补偿申请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对上述申请人重新进行安置补偿(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补偿的所有损失及利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河南省兰考县桐乡街道鲁屯社区的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土地。2021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兰政土告字2021XX号《兰考县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载明了土地补偿安置标准;2022年5月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豫政土2022XXX号批文,同意被申请人征收集体土地24.3302公顷;2022年6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兰考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2XX号),将桐乡街道鲁屯社区纳入征地范围,申请人的土地均在征收范围之内。被申请人作为法定补偿义务主体,未根据XX补偿方案载明的补偿标准对申请人进行足额补偿,故申请人于2024年8月1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安置补偿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6日作出《关于安置补偿申请的答复》,称已按照《兰考县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其中58000/亩申请到位,大田包干费、青苗补偿费、附属物等资金均已到位并发放,却未提及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费用如何安排。综上,被申请人作为补偿义务主体和社保补贴对象审定主体,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意见载明的补贴方式和标准及时对申请人及其符合补贴范围的家庭成员进行社保安置。

被申请人称:2024年8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安置补偿申请》,经核查,申请人被征收土地涉及兰考县2021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中清风雅居对面三角地用地项目。经检索,该项目涉及申请人所属的桐乡街道办鲁屯社区征收土地,已按照《兰考县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中58000元/亩申请到位,大田包干费、青苗补偿费、附属物等资金均已到位并发放。申请人领款情况如下:毕某一2024年1月30日打款两笔并领取,分别为36540.42元、91502.67元,2024年3月19日打款一笔并领取,为380794.00元;刘某,2024年3月19日打款两笔并领取,分别为114170.00元、106968.00元;毕某二2024年3月19日打款一笔并领取,为344405.00元;毕某四2024年3月19日打款一笔并领取,为349257.00元;毕某三2024年3月19日打款一笔并领取,为317037.00元;汪某某,2024年3月19日打款两笔并领取,分别为181868.00元、61179.00元。至于申请人所说的社保费用,兰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兰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兰考县2021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社会保障费用的审核意见》(兰人社养老2021XX号)中已载明:“经审核,兰考县2021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符合有关劳动保障政策规定,所涉及社保费用已按规定足额交纳到兰考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用户。”综上,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6日作出的《关于安置补偿申请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河南省兰考县桐乡街道鲁屯社区村民。2021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兰考县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兰政土告字2021XX号),公告显示:桐乡街道鲁屯村在该征收范围内;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为“(一)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XX号)公布的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执行,征收补偿标准为87万元/公顷;(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兰考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制定兰考县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兰政2016XX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三)社会保障标准: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XX号)执行,社保标准为64.35万元/公顷。被征收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一)货币安置:待省政府批复后,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二)社会保险安置:兰考县人民政府将足额落实所需社保费用,预存入我县指定账户,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2022年5月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兰考县2021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2XXX号),同意被申请人征收集体土地24.3302公顷。2022年6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兰考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2XX号),申请人的土地在该征收范围内。2024年1月30日,鲁屯社区兰坝路西朝阳路东征地名单显示,按照75810元/亩标准,毕某一领取两笔打款分别为36540.42元、91502.67元,上述两笔打款均与2024年1月30日的兰考农村商业银行实时批量发/折成功记录相对应;2024年3月15日,鲁屯社区征地名单显示,汪某某领取两笔181868元、61179元;毕某二领取一笔344405元;毕某四领取一笔349257元;毕某三领取一笔317037元;刘某领取两笔114170元、106968元,上述七笔打款均与2024年3月19日的兰考农村商业银行实时批量发/折成功记录相对应。2024年8月15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补偿责任主体,并未依据《兰考县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兰政土告字2021XX号)内容进行足额补偿,分别向被申请人递交《安置补偿申请》。2024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安置补偿申请的答复》。

另查明,2021年12月23日,兰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兰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兰考县2021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社会保障费用的审核意见》(兰人社养老2021XX号):“兰考县2021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需征收桐乡街道薛楼村、二坝寨社区、鲁屯村、惠安街道韩村社区,兰阳街道朱庄社区集体土地共24.3302公顷。该批次建设用地社保费标准为64.35万元/公顷,社会保障费用共计1565.6484万元。经审核,兰考县2021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符合有关劳动保障政策规定,所涉及社保费用已按规定足额交纳到兰考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以上事实有毕某一6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邮寄单、《兰考县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兰政土告字2021XX号)、《兰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兰考县2021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社会保障费用的审核意见》(兰人社养老2021XX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兰考县2021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2XXX号)、《兰考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2XX号)、2024年鲁屯社区征地名单、鲁屯社区兰坝路西朝阳路东征地名单、兰考农商行实时批量发/折成功记录、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被征收承包地是否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 关于履行补偿安置的形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组织实施中虽将各项补偿费用直接打至申请人账户,申请人也予以签字,但认为未足额支付,双方未协商一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本案申请人分属6户,基本情况不尽相同,且是单独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安置补偿申请》,被申请人合并作出答复形式上不妥当。
  • 关于答复内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依据上述规定征收农用地的,被申请人应当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安置补偿申请的答复》中主张土地补偿费、大田包干费、青苗补偿费、附属物等资金均已发放到位,申请人涉及该项目征收土地补偿款均已领取,但只列出了申请人领款次数及金额,未明确具体补偿事项、标准、依据,结合本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将上述各项费用足额补偿到位。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安置补偿申请的答复》属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安置补偿申请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对申请人分别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果确认存在遗漏费用,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存款基准利率,向申请人发放遗漏部分产生的利息,利息自第一次向申请人发放补偿款之日起至遗漏部分费用发放到位之日止。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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