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的汴卫依复〔2024〕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4年10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汴卫依复〔2024〕XX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公开汴卫医罚〔2024〕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因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应当公开。按照被申请人的说法,该处罚决定情况已在政府官网上对外发布,并且内容系“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的“行政处罚”栏目,可以证明该处罚决定书并非系行政执法卷宗信息不能公开,被申请人的回复自相矛盾。申请人是本处罚决定的利害关系人。该处罚决定的相对方不是个人,系事业单位,不涉及个人隐私。河南省政府于2019年发布的《河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十条规定,依法应当制作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的,应当全文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另,根据新《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只能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可以向开封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卫健委提起行政复议,属于告知错误。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所申请信息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中的一部分,可以不予公开。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0号)要求,我单位网站上主动公开了该处罚决定书中的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并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及途径,已经尽到法定信息公开义务。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开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关于对淮河医院违反《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汴卫依复〔2024〕XX号答复书,认定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同时,按照便民告知义务,该行政处罚情况我委已于9月29日在官方网站‘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的‘行政处罚’栏目对外发布,您可以自行查阅、获取。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9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了汴卫医罚〔2024〕X号行政处罚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等信息。在听取当事人意见过程中,申请人认可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就是汴卫医罚〔2024〕X号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开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官方网站网页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0号)规定:“3.加强事后公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汴卫医罚〔2024〕X号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被申请人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已按照上述规定在其官方网站上主动公开了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作出的汴卫依复〔2024〕XX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主动公开的情况,并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及途径,已经尽到法定信息公开义务,符合上述规定要求。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汴卫依复〔2024〕XX号答复书中向申请人告知其可以向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属告知复议权错误,但鉴于被申请人同时也告知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且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该错误并未实质性影响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综上,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汴卫依复〔2024〕XX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汴卫医罚〔2024〕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汴卫依复〔2024〕XX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