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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汴政复决〔2024〕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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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毛某某
被申请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毛某某

被申请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答复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5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30日依法受理。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履行安置补偿申请书》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申请人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做出回复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河南省开封市某某某某某某村村民,合法拥有位于该村的宅基地及房屋。现该土地及房屋因某某城中村改造项目”被征收。申请人至今未签订相关征收补偿协议,为维护自身利益,2024年2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8日签收,至今未对申请人进行任何书面回复,超出两个月的法定答复期限,该未答复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补偿安置系复杂程序,其中需要征询多部门及申请人意见,被申请人未回复的行为不等于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目前,被申请人已做了大量工作并积极推进对申请人的补偿安置事项,随时都可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也愿意依法及时与申请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时至本复议受理之日,被申请人未就该履职申请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

上述事实有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及物流截图、某某社区参与集体经济分配人员名单公示(第一榜、第二榜、第三榜)、某某社区参与集体经济分配人员名单公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本案中,首先被申请人作为某某某某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土地征收主体,对申请人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具有法定答复职责。其次,双方若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被申请人应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申请人虽向本机关提供一组证据材料,但不足以证明其已实质启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因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系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在60日内向申请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6月26日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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