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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汴政复决〔2024〕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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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江某某
被申请人: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

申请人:江某某

被申请人: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3月28日作出的汴公顺(刑)行罚决字2024XXX号《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于20244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23日依法受理。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汴公顺(刑)行罚决字2024XXX号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根本不知道收取的货款涉嫌诈骗资金,更无法控制交易相对方使用诈骗资金支付货款的行为,申请人提供个人银行卡系用于收取正常生意往来过程的货款,并非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帮助。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明知使用个人银行卡收取来自越南的诈骗资金,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和阿某”、“T某”截止当前仍然在正常进行生意往来,未见“阿某”、“T某”涉嫌诈骗活动的相关证据。申请人初步向“阿某”、“T某”核实2023年3月3日支付的6万元货款来源,“阿某”、“T某”称系从越南当地兑换人民币后转账支付给申请人,未见到该6万元货款系诈骗案外人赵某的被骗款项的相关证据。申请人收取的该6万元,构成善意取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申请人不应对申请人予以行政处罚,更不应该对申请人的6万元予以强制划扣,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未能保障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通过外汇账户收取出口货款,而是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越南客户使用国内个人账户转账的货款。2018年以来,申请人多次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条例,使用个人银行账户违规收取出口货款,以收付人民币代替外汇收付款项,属非法套汇行为,帮助转移被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的被骗资金。通过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调取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涉案信息发现,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其名下共计6张银行卡被全国38家公安机关止付、冻结。2018年3月、2020年11月,申请人名下个人银行账户因收取诈骗资金分别被浙江省宁波市、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公安机关冻结,并已被明确告知不要再收取国外客户使用国内账户转账的货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经监管部门告知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申请人在明知违反外汇规定收款的行为可能帮助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转移资金的情况下,仍然实施有关行为,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请求市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3日,赵某报案称其通过网络刷单形式被诈骗21.7万元,被申请人于当日受案。2023年3月5日,被申请人通过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调取案发当日银行交易记录发现,赵某6.8万元转账至马某某账户,马某某34.3万元(内含赵某6.8万元)转账至沧州某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账户,该公司随即将42.6513万元转账至山东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账户,该公司法人代表张民立即将其中19.3552万元转账给王海,王海立即将其中6万元转账至申请人账户。另,通过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调取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涉案信息发现,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其名下多张银行卡被全国数家公安机关止付、冻结,且被公安机关明确告知过不要收取不明身份账户的转账资金。202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传唤申请人,对其制作讯问笔录,并进行行政处罚告知,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同意被申请人从其涉案工商银行卡账户内划扣6万元。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汴公顺(刑)行罚决字2024XXX号处罚决定,对申请人以“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帮助”罚款1000元。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及回执、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报案人材料、受害人资金流向信息、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申请人名下银行卡止付及冻结情况、申请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申请人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传唤审批表、行政处罚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汴公顺(刑)行罚决字2024XXX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申请人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汴公顺(刑)行罚决字2024XXX号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6月7日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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