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的位置:

开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汴政复决[2024]223号

来源: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
打印
申请人:吕某
被申请人: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汴行罚决字2024XX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不服,于2024年8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罚决字2024XX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6月20日被申请人所做的处罚决定查明内容错误,申请人是在洗浴中心的停车场挪车而非开封市宋城路与第七大街交叉口申请人并没有在道路中驾驶机动车而是仅在停车场倒车1米左右,准备将车交于代驾驾驶,并没有出停车场

被申请人称:2024年6月3日,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接到酒驾报案,到达现场后,发现申请人驾驶豫BXXXXXX小型普通客车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随即对申请人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173mg/100ml,然后带申请人前往开封市第二中心医院提取血液。2024年6月5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从申请人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15mg/ml,等同于171.5mg/100ml。当日,被申请人将检验结果送达申请人。2024年6月5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并签名确认。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该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3日,申请人在福海洗浴中心门前停车场酒后驾驶豫BXXXXXX小型普通客车。当日,被申请人接到报警,经吹气检测申请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73mg/100ml,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实施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血液的行政强制措施。当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取血液样本。2024年6月4日,被申请人委托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4年6月5日,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申请人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15mg/ml,等同于171.5mg/100ml。2024年6月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告知,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2024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该洗浴中心门前停车场位于七大街与宋城路交叉口附近,该停车场非内部停车场,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确认表、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式样、血液酒精鉴定委托书、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豫河大司鉴中心2024毒鉴字第XXXX号)、《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XXXXXXXXX)、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邮寄单据和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二十条规定:“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根据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申请人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汴公(交)行罚决字2024XX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4-09-12

相关文件:

    【下载DOC】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