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的位置:

开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汴政复决[2024]259号

来源: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
打印
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不作为行为不服,于2024年8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4日依法受理。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汴住建依申复〔2024〕XXX号答复书,并责令对“某1898A区XX号住宅楼的:项目每月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对账单;监管资金的缴存和拨付明细、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或不通过的材料”进行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6月18日与开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申请人已支付完毕全部款项。因开发企业存在违反《开封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其履行监管职责中形成的监管文件:“项目每月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对账单;监管资金的缴存和拨付明细、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或不通过的材料。”该部分材料不属于商业秘密,但被申请人答复不予公开,构成不作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征求了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回复不予公开,经依法研判后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与案涉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属于当事双方的民事行为,可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被申请人严格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二者没有必然联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行政行为内容适当,请求市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开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开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十四大街地块,项目名称为某1898A区XX号住宅楼的:“1、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监管协议;2、项目每月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对账单;3、监管资金的缴存和拨付明细、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或不通过的材料。”2024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向开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2024年7月5日,该公司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第2条、第3条信息,“涉及企业经营机密,无公开信息义务及相关法律依据,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2024年7月8日,被申请人召开专题研判会,认定上述信息“属于企业商业秘密,涉及企业合法权益,公开会侵犯企业商业秘密,企业不同意公开理由合理,依法应不予公开”。2024年7月9日,被申请人分别作出汴住建依申复2024〕XXX号、XXX号答复书,对第1条信息依法予以公开;对第2条、第3条信息依法决定不予公开。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题会议纪要(20248号)、汴住建依申复2024〕XXX号答复书、签收记录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分别处理,分别作出汴住建依申复〔2024〕XXX号、XXX号答复书,对可以公开的信息依法予以公开,对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依照法定程序征求第三方意见,经集体审查、研判后作出不予公开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且其作出的汴住建依申复〔2024〕XXX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要求撤销该答复书并责令对第2条、第3条信息进行公开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汴住建依申复〔2024〕XXX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4-10-17

相关文件:

    【下载DOC】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