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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汴政复决[2024]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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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8月6日作出的龙政办依申复2024〕XX号《开封市龙亭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8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龙政办依申复2024〕XX号答复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20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补偿款发放明细被申请人认为其涉及个人信息,但公开补偿款发放明细更涉及补偿是否合理公平的问题,涉及每个村民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应当予以公开。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龙亭区孙李唐村2018年征收补偿款项的打款文件和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按照征收程序,房屋征收部门将补偿款拨至项目指挥部,指挥部根据情况进行补偿。有关安置补偿明细涉及个人的隐私,不予公开。如有需要申请人本人可持自身有效证件到孙李唐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申请查阅。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龙亭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开封市龙亭区房屋征收2018年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过程中1.请求补偿款是否都发到村委会?如发到则公开给我打款文件和收款票据;2孙李唐村委会发放补偿款明细表(过长则节选也可)”。2024年8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龙政办依申复2024〕XX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1、按照征收程序龙亭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将补偿款拨付至孙李唐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项目指挥部根据被征收户补偿情况进行补偿。2、补偿款明细涉及其他被征收人的个人信息,不应公开,如需要查询个人补偿明细可直接向孙李唐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进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龙亭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龙政办依申复2024〕XX号《答复书》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1、请求补偿款是否都发到村委会?如发到则公开给我打款文件和收款票据”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请求补偿款是否都发到村委会?如发到则公开给我打款文件和收款票据”显然表述不准确,但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进行指导和释明,未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在未理解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具体信息的情况下,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项信息进行的答复,属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2孙李唐村委会发放补偿款明细表(过长则节选也可)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补偿款发放明细涉及个人隐私,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是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该信息,不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径行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属于证据不足。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龙政办依申复2024〕XX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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