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汴城管函〔2024〕XX号《关于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不服,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17日依法受理。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汴城管函〔2024〕XX号《关于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针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履行法定查处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坐落于开封市夷山大道与汉兴路交汇处西北角“传承文化广场”项目商铺的买受人,2017年到2018年间申请人与开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案涉项目商铺。申请人于2024年1月2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6日作出的汴城管函〔2024〕XX号《关于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案涉项目存在的违法行为未进行实质性处理,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该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对案涉项目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登记立案、调查处理。案涉项目系开封市问题楼盘之一。因公司已进入破产阶段,相关资料缺失严重,该公司管理人只提供了《房地产权证》。2024年3月1日,被申请人就该项目是否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函询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该局复函称,“示范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相关工作,已放权赋能至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后被申请人又函告至该管理委员会,一直未收到相关回复和技术认定。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技术认定是被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因未收到回函,缺少关键证据,被申请人无法断定该项目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无法作出进一步处理。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查处职责,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书面答复,请求市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汴城管函〔2024〕XX号《关于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项目名为“某广场”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行为。2024年2月22日,被申请人向开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汴综执罚协调字〔2024〕第X号《协助调查函》,要求该公司协助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权证》以及相关会议纪要等资料。2024年2月23日,开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作出《情况说明》:开封某广场不动产权证于2022年9月依法办理,因企业建设资料缺失,该广场是否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暂无法确认。2024年3月1日,被申请人向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汴城管函〔2024〕XX号《关于开封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传承文化广场”项目需要技术认定的函》:请求该局对该建设项目是否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告知被申请人,若该项目存在违法行为,请对其是否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进行技术认定,被申请人据此进行依法处理。2024年3月12日,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汴自然资函〔2024〕XX号《关于汴城管函〔2024〕XX号函的复函》:“示范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相关工作,已放权赋能至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项目技术认定请函询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管理委员会。”2024年4月12日,被申请人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管理委员会发出汴城管函〔2024〕XX号《关于开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某广场”项目需要技术认定的函》,同日,该管理委员会予以签收,但一直未予回复。2024年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汴城管函〔2024〕XX号《关于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认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技术认定是我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该项目目前缺乏重要证据。待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给予技术认定结果后,我单位将依据认定结果依法处理”。
上述事实有开封市城市管理局收文处理签、《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汴综执罚协调字〔2024〕第X号《协助调查函》及送达回证、《情况说明》、汴城管函〔2024〕XX号《关于开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传承文化广场”项目需要技术认定的函》、汴自然资函〔2024〕XX号《关于汴城管函〔2024〕XX号函的复函》、汴城管函〔2024〕XX号《关于开封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某广场”项目需要技术认定的函》、文件签收台账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材料后,虽经过调查,但作出的《回复》并非办结结论,属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但鉴于该《回复》不影响后续结论,无撤销之必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部分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在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举报事项依法办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