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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汴政复决[2024]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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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汴住建依申复〔2024〕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于20246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7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汴住建依申复〔2024〕XX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公开具体材料。

申请人称:2024年2月6日,申请人以邮寄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就河南省开封市迎宾路X项目的相关材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24年4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汴住建依申复〔2024〕XX号答复书,称申请人申请的部分信息“存在,本机关予以公开”,但未附相应材料。被申请人的该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请求开封市政府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向申请人公开案涉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小区10号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政府信息,经检索该信息存在,依法予以公开;“商品房预售监管证明”的政府信息,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物业管理事项备案表”的政府信息,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的7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同意公开,但由于档案室资料繁多,人手不足,在法定期限内未搜集整理完成。目前已搜集整理完成,同意给申请人提供。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23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的《开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有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迎宾路项目的相关政府信息,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置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物业管理事项备案表)。2024年3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汴住建依申告〔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于次日邮寄给申请人。2024年4月2日,被申请人在电脑系统中以“预售监管”“物业管理备案”为关键字进行检索,未查询到相关信息。2024年4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汴住建依申复〔2024〕XX号答复书,答复书记载:“经检索,该项目10号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信息存在,本机关依法予以公开。经审查,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以上7类信息存在,本机关依法予以公开。经审查,根据……该项目10号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报材料无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该信息不存在。经审查,根据……,该项目10号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报材料无物业管理事项备案表,该信息不存在”。2024年4月26日,被申请人将汴住建依申复〔2024〕XX号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沟通确认,其申请公开的有关某某某某项目的政府信息系小区10号楼相关的政府信息。且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关于“商品房预售监管证明”和“物业管理事项备案表”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没有异议。

上述事实有《开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物流截图、汴住建依申告〔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信息检索照片、汴住建依申复〔2024〕XX号答复书的物流截图、电话录音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汴住建依申复〔2024〕XX号答复书中决定对上述政府信息予以公开,但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向申请人提供上述政府信息,属于未适当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第二十八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对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依申请公开问题的函》作出的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复函中明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作为不动产登记材料,申请人应当通过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取,被申请人不应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故,被申请人对该项信息予以答复的行为属于未正确适用依据,本机关依法应予变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汴住建依申复〔2024〕XX号答复书。

变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迎宾路项目10号楼《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对该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请您依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某小区10号楼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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