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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汴政复决[2024]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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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魏某某
被申请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汴顺办依申复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于20246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6月25日依法受理。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汴顺办依申复2024X号答复书,责令其立即对申请人所申请事项进行公开。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拒绝公开的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提供案涉土地的准确四至及权利证明,属于为申请人法外增设义务、变相拒绝自身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支撑,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项目属于主动公开范畴,被申请人的回复依法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处理存在缺漏,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3张申请表共计15项申请内容,但被申请人仅处理了12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未能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市政府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1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书中包含申请表两张共计12项申请。被申请人在整理相关信息时,就案涉地块,另有他人主张权利,为确定真正的权利人,遂要求申请人提供案涉土地的四至和权利证明,但申请人仅提供了一个电子地图的截图,上面未显示地块的四至信息,也没有提供相关权利证明。在不明确案涉地块是否是争议地块,也不明确案涉地块权利人是否是申请人,且所申请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情况下,遂在《答复书》中要求其提供案涉地块的四至和权利证明,是申请人应当承担的义务,此要求合理合法。只要申请人按要求提供证明,被申请人即可将案涉地块相关信息公开给申请人。关于其他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已随《答复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所作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请求,维持被申请人所作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向其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2张,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以下信息: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2、案涉地块的补偿协议;3、补偿资金到位证明;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5、土地利用现状图;6、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7、征地红线图;8、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9、启动案涉项目的社会风险评估报告;10、申请人养殖场所在地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11、对申请人的养殖场进行调查的结果和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登记对象为附着物与土地亩数);12、申请人养殖场位于征收范围之内的材料(即征收红线图)。2024年5月15日,申请人补充提交“顺河回族区东苑街道李长庄村”定位截图。2024年5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汴顺办依申复2024X号答复书,认为第1项内容中“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第4项、第5项、第6项中“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属于主动公开范围,随答复书一起邮寄。对第1项内容中“供地方案”说明理由为“该地块为批次用地,土地报批时无需供地方案”;对第6项中“勘测定界图”说明理由为“勘测定界图含有涉密坐标,依法不能公开,不能提供”;对第8项内容概括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并说明理由为“因该项目征地未完成,暂未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进行核定”;对第2项、第3项、第7项、第11项、第12项内容说明理由为“暂时无法提供,需你提供案涉土地的准确四至和权利证明,我单位方可据此对相关信息进行查找”。对第9项、第10项内容既未公开亦未说明理由。2024年5月28日,被申请人将答复书及相关公开的文书材料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为受理机关书写了3张《信息公开申请表》,除其中2张《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同上述内容以外,第3张《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公开:“1、案涉项目的分户补偿明细;2、案涉土地补偿款资金拨付证明及拨付流水;3、贵府与某某某居民委员会签订的征收协议。”此外,申请人还分别以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顺河回族区分局、东郊乡人民政府、某某某居民委员会为受理机关分别书写了《信息公开申请表》。

上述事实有《信息公开申请表》、“顺河回族区东苑街道李长庄村”定位截图及邮箱截图、邮寄单据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被申请人是否漏答第3张《信息公开申请表》。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向被申请人邮寄了3张《信息公开申请表》,但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仅证明其以被申请人为受理机关书写了3张《信息公开申请表》,无法证明在交付邮寄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第3张《信息公开申请表》,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对第3张《信息公开申请表》存在漏答情况。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第3张《信息公开申请表》存在漏答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是否合法、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2张《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共计12项信息,但被申请人对第9项、第10项信息既未公开亦未说明理由,属于漏答;对第1项中“供地方案”仅说明理由,未提供经检索不存在该政府信息的证据材料;对第8项信息遗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内容,且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项政府信息表述模糊,外延不清晰,但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进行指导和释明;对第6项中“勘测定界图”以含有“涉密坐标”为由不能公开,未提供证据材料来证明该信息的涉密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上述规定并未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提供其与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之间的利害关系证明,因此,被申请人对第2项、第3项、第7项、第11项、第12项信息进行的说明理由不成立。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汴顺办依申复2024X号答复书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汴顺办依申复2024X号答复书中对第1项中“供地方案”、第2项、第3项、第6项中“勘测定界图”、第7项、第8项、第9项、第10项、第11项、第12项信息的答复,责令其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上述信息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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