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5月7日作出的《答复书》,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6月12日依法受理。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责令重新作出答复,按实际情况及提供的材料办理退休手续。
申请人称:申请人自1986年至1996年一直在镀锌车间从事镀锌生产工作,于2024年5月6日前往被申请人处办理退休,但被申请人以从事有害工种不够8年为理由不予办理。
被申请人称:经查阅档案,申请人于1985年4月在某某某厂劳动服务公司参加工作,并于1986年6月经重工局批准正式招工为大集体工人。档案中关于其个人工种的记载如下:1987年元月增资表为“工人”,1987年5月转正定级表为“熟练工”,1989年10月履历表(无章)为“镀锌上线工”,1989年12月升级表为“工人”,1990年6月升级表为“工人”,1991年9月调资表为“工人”,1991年12月升级表为“工人”,1992年12月升级表为“工人”,1993年10月升级表为“工人”,1995年3月调资表为“工人”,1995年9月升级表为“工人”,1996年9月升级表为“工人”,1999年8月调资表为“工人”,2000年8月调资表为“电镀工”。钢丝绳厂经办人所提供的部分原始工资表均未显示申请人具体从事工种。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以及工作年限等信息,应以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原始档案中记载不明晰、不一致的,必须以企业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资料为依据进行认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要审慎从严,查清一个办理一个。”现申请人的个人档案及单位经办人所提供的材料均未体现申请人从事“电镀工”满8年。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依据事实清楚、适用政策文件依据正确,请求市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1986年6月被某某某厂劳动服务公司录用,1987年5月定级为“三级正”“熟练工”。申请人1989年、1990年至1993年、1995年至1996年、1999年企业职工升级审批表或者增资审批表记载其从事工种为“工人”,2000年记载其从事工种为“电镀工”。2024年5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办理提前退休的书面申请。次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经查阅你本人人事档案及某某丝绳加工厂经办人目前所提供的原始凭证,并不能体现你在电镀工(有毒有害)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故暂无法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另查明:开封某劳动服务公司于2002年3月22日变更登记名称为开封市某某丝绳加工厂。申请人档案中记载的“开封某劳动服务公司”与“开封市某某丝绳加工厂”系同一单位。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人事档案中的录用通知、开封市劳动服务公司职工登记表、开封市劳动服务公司转正定级审批表、建国后工人参加工作时间审定表、调整工资区类别增加工资审批表(1986年)、企业职工升级审批表(1989年)、河南省企业职工升级审批表(1991年至1993年及1995年至1996年)、开封市等级工资制企业职工基本工资调整表(2000年)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机人字81号)附件显示“电镀工”工作性质为“有毒有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有企业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或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简称特殊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退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3号)第三条规定:“(三)规范审批标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时,要按照原始档案和备案信息库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对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以及工作年限等信息,应以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原始档案中记载不明晰、不一致的,必须以企业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资料为依据进行认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要审慎从严,查清一个办理一个。”本案中,从现有证据材料来看,申请人的原始档案或原始资料均未能体现其已从事“电镀工”工作累计满8年,其本人提交的开封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开封市某某丝绳加工厂出具的《证明》、证人出具的《证明》、《工资表》、《开封某某某厂职工登记花名册》等证据材料,亦无法认定其已从事“电镀工”工作累计满8年。因此,申请人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责令重新作出答复,按实际情况及提供的材料办理退休手续”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5月7日作出的《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