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5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23日依法受理。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为开封某某广场项目业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4年1月11日通过EMS向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材料,要求查处开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某广场项目售后包租问题。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1月14日签收,并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答复,答复称将开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违法线索移送给被申请人开封市综合执法局。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9日签收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违法线索及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材料后,一直未予任何答复。被申请人不予答复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复议机关依法审理并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4年2月9日收到市住建局转办函(汴住建函〔2024〕XX号),反映申请人要求查处开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某广场项目售后包租问题。被申请人派出执法人员前往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某某广场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某某广场项目由开封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该项目分为一期和二期,已于2017年4月21日竣工验收。某某广场目前由开封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维护,该项目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并对各个商户办理分割证书。经调查核实,市住建局转办函所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缺少王某某等7人的《托管经营协议书》,刘某某等5人的《托管经营协议书》甲、乙两方印章缺失,胡某某等8人的《托管经营协议书》甲、乙两方印章不完整,以上情况已函告市住建局将证据材料补充完整,以便案件办理。该案件来源为市住建局转办,并非申请人直接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职,被申请人依据市住建局转办线索调查案件,并将案件办理情况反馈市住建局。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查处职责,对市住建局移送的汴住建函〔2024〕XX号内容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将调查情况对市住建局进行回复,请求市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11日,申请人向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其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开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封某某广场中涉及的售后包租问题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如贵局并非职能部门,请求将该申请材料移送相应职能部门,并将移送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2024年1月14日,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收该申请书,并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汴住建函〔2024〕XX号《关于移送开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线索的函》,将申请人要求查处的项目违法行为线索移交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0日收到该函。2024年5月7日,被申请人派出执法人员到某某广场调查取证。2024年5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汴城管函〔2024〕XX号《关于汴住建函〔2024〕XX号案件办理中需补充材料的函》,并于2024年5月20日送达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上述事实有《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邮寄单、汴住建函〔2024〕XX号《关于移送开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线索的函》及邮寄单、开封市城市管理局收文处理签、文件送达签收表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建稽〔2014〕166号)第七条规定:“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受理机构法定职责或检举下一级主管部门的,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二)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下级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受理机构可进行督办。(三)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暂存待查。如举报人继续提供有效线索的,区分情形处理。(四)举报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转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第十四条规定:“举报人署名或提供联系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回复处理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本案中,申请人系举报人,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案件线索移交人,被申请人从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在有申请人署名并提供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回复处理情况。但被申请人错将补正要求送达至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且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回复处理情况,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