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汴公禹(南)行罚决字〔2024〕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8日在抖音上发布了一小区起火视频,这个视频是实事求是的存在,并没有虚假发布不实内容,起火小区是郑州,事实存在。视频上写了“河南咋了”没有其他含义,发布时本人在开封,抖音地址显示开封,就是想提醒广大居民防范火灾,以此为戒,并没有扰乱社会秩序,更没有造成不良影响,而是被申请人乱用权利,有损政府形象。也不知道是不是乱用职权。
被申请人称:2024年5月8日16时36分,申请人通过抖音平台发布不实视频,内容显示一片高楼起火,并附有文字“河南咋了?”,定位为开封市禹王台区某某商贸城,但事实是该地并未发生火灾。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社会秩序,但违法行为后果较轻,符合较轻情节。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市政府维持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13日10时01分,某某国际商贸城工作人员杨某某到被申请人处报案称,有人在网上发布关于本单位发生火灾的不实视频。经民警在网上巡查发现,申请人于2024年5月8日16时36分通过个人抖音账号发布不实视频,内容为一片高楼着火,并配文字“河南咋了?”。定位显示为开封市禹王台区某某国际商贸城C区。经被申请人核实,开封市禹王台区某某国际商贸城并未发生火灾。2024年5月13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但拒绝在告知笔录上签字。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字。
以上事实有结案报告书、接报案登记表、行政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申请人发布的涉案视频截图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处罚决定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公通字〔2018〕17号)第二部分第十项中“理解与适用”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本案中,“抖音”平台作为公共网络空间,申请人在其上发布不实险情(火情)视频,附带的“位置定位”会误导公众对于险情发生地的认识,此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但考虑到该视频传播影响范围较小,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亦符合上述法律中关于“情节较轻”的认定。因此,被申请人据此对申请人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的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汴公禹(南)行罚决字〔2024〕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