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取消发放养老金行为不服,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确认被申请人取消发放养老金行为违法,责令其办理申请人的续发养老金业务。
申请人称:申请人原是开封市某中退休职工,2023年4月6日刑满释放后,单位人员到被申请人处为其办理养老金续发业务,遭到拒绝。被申请人拿出的人社厅对长垣县社保中心的答复函,不适用于开封市。申请人在刑满释放后没有接到被申请人取消养老金待遇的书面证明,也没有接到不予办理养老金续发业务的书面证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为其办理养老金续发业务的依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XX号),系解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工人退休后受刑事处罚的退休费待遇问题,是暂行规定的临时通知,有效期是三年。其第二条第六款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工人退休后,判决书生效后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的“退休费”是指“退休金”,是行政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工人,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申请的是“养老金”。该通知第二条第九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的,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是支持申请人的养老金续发业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XX号)中指出,“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照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2004年2月中央八部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和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2022年1月4日,李某因服刑被原机关单位开除,最高法院判决济南市社保中心不予办理退休手续违法。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恳请市政府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系开封市某某中学退职职工,因病办理退职时间为2002年11月。2002年12月至2014年9月由原单位发放退休费,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后由被申请人发放养老保险待遇。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接到某某中学申请后,对申请人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进行了停发处理。2023年4月申请人刑满释放后,多次申请续发其养老保险待遇。经向其多次解释相关政策,申请人表示对政策不理解、不接受。被申请人无提供不予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续发业务的书面证明的行政职责。《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XX号)中第二条第六项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省人社厅2020年11月23日下发的《关于对机关事业退休人员刑满释放后有关待遇问题请示的答复意见》中对人社部发〔2012〕XX号文第二条第六项中“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是指“退休人员退休前所在单位”。此答复函是省社保中心对新乡市长垣县的答复,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为全省统筹,全省政策一致,对新乡地区的答复适用于全省各地市。人社部发〔2012〕XX号文并未设置有效期,在正式规定出台前临时性文件长期有效。劳社厅函〔2001〕XX号明确指出是对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申请人提出的2022年1月4日李某案所诉的是实际缴费不予承认案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46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2015〕XXX)中“对于服刑人员原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这样就不能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同时答复中明确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也是视同缴费年限。申请人是化建中学的退休人员,经查之前从未有过实际缴费年限。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违反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相关文件规定,申请人提出的续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不存在,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开封市某某中学(原开封市某中学)在编教师,1992年2月参加工作。2002年11月,申请人因病办理提前退职,之后从原开封市某中学领取退职生活费。2019年5月8日,开封市某某中学向被申请人提出《某某中学关于田某某养老金停发的申请》,因申请人2018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申请暂停发放申请人的退休费。自2019年6月起,被申请人停发了申请人的退休费。2019年12月30日,申请人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23年4月,申请人刑满释放后,前往被申请人处申请续发其养老保险待遇,遭到被申请人拒绝。
另查明:1992年至今,申请人个人未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单》、干部退职审批表、(2019)豫0211刑初XX号《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化建中学关于田新春养老金停发的申请》、(2023)豫东监释字第XXX号《释放证明书(副本)》、客户明细对账单、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养老金续发业务的邮寄回执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被申请人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的工作职责。《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XX号)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退休费待遇处理”第二项规定:“(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退休费待遇。”第六项规定:“(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46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5〕XXX号)规定:“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于服刑人员原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这样就不能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本案中,申请人系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事实,依据上述规定取消申请人退休费待遇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取消发放养老金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办理续发养老金业务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取消发放申请人养老金的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