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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汴政复决〔202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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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胡某
被申请人: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内设机构养老和失业保险科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的《答复函》,2024年1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的《答复函》。2024年3月14日,申请人变更复议申请,请求本机关确认被申请人的内设机构养老和失业保险科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的《答复函》无效。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一名1988年元月参加工作的原开封化肥厂后改制为开封开化集团并从开化集团下岗失业,并自己交社保的原汽轮机操作工,申请按特殊工种退休。因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工种要求,特提出复议。申请人认为,开封市化肥厂在1988年规划发电项目,并在1990年开始上马建设。申请人作为当时第一批汽轮机工在1988年参加培训。当时的发电是国家电网下并网发电,是正规的发电项目。1995年8月25日,开封化肥厂改制注册成立了开封开化集团有限公司,主营已不是单一的化肥产品,经营范围包括化工产品、化工原料、电气、机械加工制造等,已成为大型综合性集团企业。申请人作为开化集团的员工下岗失业,按照政策,企业集团所属企业涉及多个行业的,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备案后,可分别按各自所属行业执行。申请人以开化集团下岗职工的身份申请特殊工种退休,电气本身包含电力行业,电力行业明确规定,汽轮机操作工属于高温高噪行业,属于特殊工种,对于工程名称、工作条件、专业性质与其他行业相同的工种,经请示可以比照执行。申请人在汽轮机岗位上(1988年—1990年)司炉,(1990年—2002年)汽轮机操作工,具有高温岗位连续倒班14年,完全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的条件。被申请人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3号)“严禁不同行业企业之间比照执行”,并经查阅档案,以开封化肥厂(晋开化工)企业备案为化工行业大类中804个工种没有汽机工为由,不予认定。被申请人是不了解开封化肥厂和开化集团的区别及历史原因作出误判,请求市政府以事实为依据,改变被申请人的错误认定。

被申请人称:《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3号)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款第1项明确:“特殊工种严格按原劳动部和有关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种目录执行,严禁扩大范围,严禁不同行业企业之间比照执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3号)第一条第二款明确:“企业只能执行自己所属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目录,不得跨行业比照执行”。

因开封化肥厂企业备案为“化工”行业大类,而“化工”行业大类特殊工种名录内804个工种中并没有“汽轮机”或“汽机工”这一工种;同时,因政策明确规定不可跨行业比照,故亦无法参考“水利、电力”行业大类中的“汽机运行值班工”进行比照。请求市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予办理的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8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窗口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手续。2023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内设机构养老和失业保险科作出《答复函》,认定无法按照特殊工种相关政策为申请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以上事实有2023年12月8日工作记录档案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内设机构养老和失业保险科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以自己名义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函》的行为属于主体不适格。故,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内设机构养老和失业保险科作出的《答复函》无效,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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