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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政复决[2023]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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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7月20日作出的汴住建依申复〔2023〕X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于2023年9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汴住建依申复〔2023〕XXX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以商业秘密不予公开的理由不成立。项目每月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监管资金的缴存和拨付明细、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或不通过的材料信息是被申请人从开发商及监管账户开户银行获取并保存的信息,这些信息不具有商业价值且未采取保密措施,不属于商业秘密,被申请人进行公开不会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请求市政府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向第三方征求意见,第三方回复认为上述信息是其重要经营数据,涉及企业商业秘密,若公开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故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经集体审查,研判后决定不予公开,我局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上述信息并说明理由,符合法定程序。请求市政府维持该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大河.东都商业住宅建设项目2号商住楼项目:1、项目每月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对账单。2、监管资金的缴存和拨付明细、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或不通过的材料。”2023年6月26日,被申请人向河南瑞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2023年7月3日,河南瑞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明确提出上述信息是公司重要经营数据,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公开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2023年7月5日,被申请人召开预售资金信息公开研判会,认定相关信息属于商业秘密。2023年7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汴住建依申复〔2023〕XXX号答复书,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认为公开会损害其合法权益,不同意公开”,决定不予公开。

上述事实有开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题会议纪要(〔2023〕6号)、汴住建依申复〔2023〕XXX号答复书和答复书领取记录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本案中,申请人请求予以公开信息是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属于商业秘密。同时被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征求第三方意见,经集体审查、研判后作出不予公开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理由。被申请人作出的汴住建依申复〔2023〕XXX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汴住建依申复〔2023〕XXX号答复书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汴住建依申复〔2023〕XXX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1月7日

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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