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8月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确认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称:2023年7月15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产品过程中存在欺骗消费者,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7日电话告知不予受理投诉,不予受理举报,但是没有给出任何相关条例。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须有法律依据及相应证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是认定事实不清存在渎职行为,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不排除其不愿意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有暗箱操作,为非法商家做保护伞的可能。
被申请人称:2023年7月21日,被申请人12315指挥中心接到申请人投诉后,指派两名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进行核查,经调查取证、录音录像,被投诉人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大学生苏某某创业开办的一家公司,有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范围,代销周口某某商品有限公司的预包装食品,在拼多多网上经销,未采用虚假宣传、欺诈、指定评价等手段引导消费者给予好评。被申请人更不存在暗箱操作、为非法商家做保护伞的可能,而是防止“谁投诉,谁有理”,向不正当维权妥协的“和稀泥”的做法,让监管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被申请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符合法定程序,处理恰当,请求市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7日对申请人投诉作出的终止调解、不予立案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12日,申请人在拼多多某某旗舰店以8.36元价格购得某某豌豆沙豌豆糕馅粗粮点心2碗,商品签收后,申请人询问商家“好评返现吗”,商家回复“在的”“1”“截图亲”,申请人发送截图后,商家向其转账1元补偿金。申请人认为该行为诱导消费者刷单,严重影响到消费者的判断,造成虚假宣传与误导性宣传,存在误导消费者实行欺骗,同时也涉嫌不正当竞争,遂于2023年7月14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请求:“退款、赔偿、查处、奖励、告知处理结果、告知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如果商家愿意协商处理,可以提供本人的个人信息给商家;如果商家拒绝协商处理,请直接转为举报立案谢谢!收到本人投诉举报信后请告知本人是否受理。请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我,以便日后继续维权使用。谢谢!”
2023年7月21日,被申请人将上述投诉举报登记到编号为XXX的投诉登记表上。7月25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核实具体情况;7月27日,在被申请人见证下,被投诉人与申请人沟通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另查明:某某旗舰店在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中显示,其企业名称为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河南省开封市酒厂路东段X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书、订单截图、客服对话截图、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登记表,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通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但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