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3 环罚决字〔2025〕43 号
尉氏县殡葬事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2230587523959
地址:尉氏县 102 省道超限站向南 1 公里
法定代表人:李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6 月 6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执法人员对尉氏县殡葬事务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处于停产中,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处于停运中。现场发现 2025 年 4 月 26 日的火化单,现场要求该单位主任李伟提供该单位的环评资料及排污许可证,该负责人表示因为该项目土地使用性质问题,自 2008 年建成投入使用,至今未办理环评手续,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存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5 年 6 月 6 日尉氏县殡葬事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李伟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 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张;2025 年 6 月 6 日尉氏县殡葬事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李伟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摘录)1 张;2025 年 6 月 6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证据照片 5 张;2025 年 6 月 6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执法人员对尉氏县殡葬事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李伟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 张、调查询问笔录 4 张,证明尉氏县殡葬事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李伟对违法行为的认可;2025年 6 月 6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执法人员对尉氏县殡葬事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李伟亮证执法照片 1 张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6 月 13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3 环责改字〔2025〕37号),责令你单位要求你单位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办理排污许可证。
2025 年 7 月 2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尽快办理环保相关手续。
2025 年 8 月 8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5〕39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 8 月 8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5〕39 号)后,2025年 8 月 11 日向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尉氏县殡葬事务中心为尉氏县民政局下属二级机构,殡葬行业属于民生服务项目,因城市发展加上殡葬制度改革,殡葬服务中心从尉氏县西关转盘搬迁至现在位置大营镇岗陆村,该殡葬服务中心 2007 年开始建设,2008 年建成投入使用,占地面积 32 亩,因当时建设时未向尉氏县发改委和土地部门进行立项,截至目前该项目属于违法占地,国土资源局向殡葬服务中心下达处罚决定书,处罚 29万余元,尉氏县民政局一直未缴纳罚款。因历史遗留问题(土地性质不合规)一直未能办理环评手续。民政局领导就未办理环评手续情况已经向上级部门提交报告,积极办理完善土地、环保相关手续。目前,县殡葬事务中心的土地性质至今仍属于违法占地,没有合规的土地手续。这也导致了该中心无法办理环评手续及排污许可证的情况发生,恳请开封市生态环境局为该单位给于重新认定裁量决定。2025 年 8 月 11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收到尉氏县殡葬事务中心提出陈述申辩材料后,在对该企业调查期间,该单位积极配合工作,但因尉氏县殡葬服务中心所提申请不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免予处罚和减免处罚情形,建议不采纳该申述。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排污单位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内容: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年以上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2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5, 2, 1],处罚金额(X):325333,代入公式:325333 = 200000 + ( 1000000 - 200000 )x [ ( 1 / 5 )² + ( 3² + 1² + 1² + 5² + 2² + 1² ) / ( 5² x 6 )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325333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叁拾贰万伍仟叁佰叁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