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的位置:

豫 0212 环罚决字〔2025〕20号

来源: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212环罚决字〔2025〕20号

 

开封市金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0522519281

地址:开封经济开发区黄龙园区深圳大道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刘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8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调取你单位的视频等影像资料,查阅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发现你单位存在对豫HP3710、豫BGN891、豫BZK967、豫A7067Y、豫NE7589五辆机动车检测过程中出现明显冒黑烟现象,你单位存在未对被检车辆是否存在严重烧机油或者冒黑烟现象及查验车辆污染控制装置齐全完整的否决项目进行查验,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要求,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你单位上述情况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5 8 6 日提取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是责任主体;2025 8 6 日提取委托书、被委托人王腾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符合要求;2025 8 6 日提取监控视频证明你单位违法的事实;2025 8 6 日提取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的况;2025 8 6 日提取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证明检测报告的结果;2025 8 6 日提取环检费收据证明环检费收费金额;2025 8 6 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5 8 6 日提取了其他证据材料为凭;2025 8 12 日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81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212环责改字〔20251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581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81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12环罚告字〔20252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5822日,你单位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

202595日我局召开听证会,经听证认为,你单位作为检测机构的经营主体,应当按照国标等规章或者标准开展检测,本案中你单位提出的涉嫌车辆在不同检测时段冒黑烟系同一原因造成,不符合常理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支持,不符合国家标准中检测方法的描述,其违法行为不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中销案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建议维持原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5, 1],处罚金额(X)164000,代入公式:164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5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64000元。 

202599日,经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并处以罚款壹拾陆万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99日    

相关文件:

    【下载DOC】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