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212环罚决字〔2025〕12号
开封森亚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5948857224
地址:开封经济开发区黄龙园区开杞路南太平岗西邻
法定代表人:王金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5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无人机巡查开封森亚包装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排气筒断裂,2025年5月13日执法人员进入位于开封市祥符区李太路西侧沈舞线南侧开封森亚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内新增建设有水墨3色印刷机1台(型号:2800*460,功率11KW)、1200型水性覆膜机1台。与你公司2017年3月16日备案的“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申请表”,文号:汴祥环备〔2017〕04号登记的主要生产设备不一致。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新增建设的生产设备需依法报批环评文件。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5年5月13日提取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为责任主体;2025年5月13日提取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关系;2025年5月13日提取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的代理权限;2025年5月13日提取由你单位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土地性质;2025年5月13日提取由你单位提供的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申请表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环评登记内容;2025年5月13日提取由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情况;2025年5月13日提取由你单位提供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证明你单位扩建情况及投资额;2025年5月13日由执法人员在你公司生产车间内现场提取的新增设备照片,证明你单位扩建情况;2025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生产车间现场检查时情况;2025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对你公司调查的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5月1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212环责改字〔2025〕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2025年5月2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你单位已按要求停止建设。
2025年5月2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12环罚告字〔2025〕1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2, 1, 1],处罚金额(X):3792,代入公式:3792 = 2000 + ( 10000 - 2000 ) x [ ( 3 / 5 )² + ( 1² + 2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3792。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叁仟柒佰玖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