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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12 环罚决字〔202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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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0212环罚决字〔2025〕14号

 

开封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78916583XG

地址:开封市祥符区宏达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张胜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5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上报的2024年度执行报告中第四项自行监测情况中2号精密铸造车间DA002排放口填报的颗粒物废气手工监测数值分别3.4mg/m³、4.3mg/m³、3.8mg/m³,对照你单位提供的2024年度废气自行监测报告中显示的DA002排放口的颗粒物浓度分别为2024125日:5.8mg/m³、6.3mg/m³ 6.0mg/m³ 2024126日:6.1mg/m³、5.9mg/m³、6.4mg/m³ ,上报数据与实际手工监测数据不符,属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       。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5 5 29 日提取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为责任主体;20255 29 日提取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关系;2025 5 29 日提取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的代理权限;2025 5 29 日提取由你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办理情况;2025 5 29 日提取由你单位提供 2024 年度废气检测报告复印件,证明你单位 2024 年度废气检测情况;20255 29 日提取由你单位排污许可 2024 年度执行报告复印件,证明你单位 2024 年度执行报告情况;2025 5 29 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生产车间现场检查时情况;2025 5 29 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对你公司调查的情况。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6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212环责改字〔20259号),责令你单位如实填报2024年度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

20256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于202566日按照实际填报数据重新提交了排污许可2024年年度执行报告,并通过审核。

2025 6 1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12环罚告字〔20251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未如实报告规定内容个数,内容:1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3, 1, 1, 1],处罚金额(X)6150,代入公式:6150 = 5000 + ( 20000 - 5000 ) x [ ( 1 / 5 )² + ( 2² + 1² + 3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6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615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陆仟壹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6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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