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221 环罚决字〔2025〕12 号
杞县众胜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21MAE0A3CU7R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杞县西寨乡马中桥村 2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吕兴磊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 点 46 分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杞县众胜养殖场西北侧院墙外有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5 年 5 月 19 日杞县众胜养殖场吕兴磊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 页、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1 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 1 份 3 页,2025 年 5 月 19 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违法照片 2 张 2 页,2025 年 5 月 19 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亮证照片 1 份 1 页,2025 年 5 月 19 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勘察笔录 1 份 3 页,2025 年 5 月19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 1 份 4 页,2025 年 5 月21 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杞县众胜养殖场西北侧院墙外拍摄整改后照片 2 份 2 页。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5 月 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1 环- 2 -责改字〔2025〕10 号),责令你杞县众胜养殖场立即停止污水直接排入环境。
2025 年 5 月 2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杞县众胜养殖场已按照责令改正要求落实到位,2025 年 5月 21 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杞县众胜养殖场西北侧院墙外拍摄整改后照片 2 份 2 页。2025 年 5 月 2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1 环罚告字〔2025〕10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5 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你单位的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 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依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 -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7138,代入公式:7138 = 5000+ ( 50000 - 5000 ) x [ ( 1 / 5 )² +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7138。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柒仟壹佰叁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4 -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5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