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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豫 0225 环罚决字〔2025〕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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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5 环罚决字〔2025〕21 号

兰考县吉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47N6A063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谷营镇中明东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周三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4 月 23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检查时,经调取你单位环保检测线历史监控视频发现,车牌为豫 B99D27,豫 BV8523,豫BJ5197 的机动车,在环保检测线检查过程中氮氧化物出现恒值,车牌为豫 HP2786,豫 BKT830 的机动车,在机动车环保检验中人为放宽检验方法,以上情况均会导致检测数据失真及存在不准确性,上述车辆在检测后你单位对上述车辆仍然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检验报告,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属实。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 年 4 月 30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调取的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机构认定书复印件(证明企业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2025 年 4 月 30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调取的视听资料(能够证明企业的环境违法事实存在);3、2025 年 4 月 30 日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制作的勘查笔录、询问笔录 7 页(证明了企业对环境违法事实的认可确认);4、2025 年 4 月 30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调取的历史监控视频资料及检测费用发票复印件(能够证明企业的环境违法事实存在);5、2025 年 4 月 30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调取的该单位出具的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检验报告(能够证明企业的环境违法事实存在)等及其他证明材料;6、2025 年 4 月 30 日由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时具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资格);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4 月 30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5 环责改字〔2025〕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严格按照检测技术规定进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并出具真实有效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2025 年 5 月 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责改要求整改完毕。2025 年 5 月 1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3 -(听证)告知书》(豫 0225 环罚告字〔2025〕13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5环罚告字〔2025〕13 号)之日起 5 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被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 4 -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3, 3, 1],处罚金额(X):148000,代入公式:148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1 / 5 )² + ( 1² + 3² + 3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48000 元,同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检测费用 1300 元。最终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 壹拾肆万捌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 壹仟叁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李伯涛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10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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