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3 环罚决字〔2025〕9 号
河南中发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3XGHPL7B
地址:尉氏县门楼任乡郝寺村
法定代表人:韩国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2 月 11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中发商砼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中,车间内粉尘严重,检查发现你单位除尘器配套的脉冲袋式除尘器未开启使用,导致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入环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5 年 2 月 11 日由河南中发商砼有限公司法人韩国洪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 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 张;2025 年 2 月 11 日韩国洪对现场负责人韩云龙的授权委托书 1 张、被委托人韩云龙身份证复印件 1 张,证明韩云龙有权全权对此次案件进行配合调查执法工作;2025 年 2月 11 日由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韩云龙作的现场勘察笔录共 5 页、调查询问笔录共 4 页,证明韩云龙对企业除尘器配套的脉冲袋式除尘器未开启使用,导致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入环境的违法行为的认可。2025年2月11日由河南中发商砼有限公司被授权人韩云龙提供的企业环评手续复印件 2 张、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1 张。2025 年 2 月 11 日由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证据照片 4 张,证明你单位正在生产中,除尘器配套的脉冲袋式除尘器未开启使用,导致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入环境的违法行为正在进行。执法人员执法对河南中发商砼有限公司韩云龙的亮证执法照片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2 月 21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3 环责改字〔2025〕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启用除尘器配套的脉冲袋式除尘器,控制粉尘排放。
2025 年 2 月 2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启动除尘器配套的脉冲袋式除尘器。
2025 年 2 月 25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5〕2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 2 月 25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5〕2 号)后,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你单位的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 4 -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7200,代入公式:27200=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1² + 1² + 1² ) / ( 5² x 7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7200。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贰万柒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5 -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