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206环罚决字〔2025〕5号
开封鼎之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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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志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3年3月7日,用双怠速法为车牌号京N0Z667车辆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查看监控视频显示该车辆安装有双排气管,你单位在检测过程中仅在该车辆左侧的排气管内插入了采样探头,并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该行为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AA.3.2.1“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车辆应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应保证两分取样管内的样气同时到达总取样管”的规定。经查询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显示,你单位使用双怠速法为该车辆进行检测,在高怠速检测阶段,在16:46:09至16:46:25期间和16:46:30至16:46:39期间,该车辆转速未在规定的2300~2700r/min区间内。该行为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3.16“本标准中将轻型汽车的高总速转速规定为2500±200r/min”的规定。你单位为车牌号京N0Z667车辆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25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2.2024年11月25日,你单位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证明你单位具备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
3.2024年11月25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4年11月25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被询问人基本信息、你单位违法事实的情况;
5.2024年11月25日,我局拍摄的现场照片和取证照片,证明你单位现场经营情况和违法事实情况;
6.2024年11月25日,你单位提供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情况;
7.2024年11月25日,你单位提供的员工明细表1份,证明你单位为微型企业;
8.2024年11月25日,你单位提供的收费公示1份、收据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所得。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1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206环责改字〔2024〕2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4年12月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年2月7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06环罚告字〔2025〕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金额(X):116000,代入公式:116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16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 壹拾壹万陆仟元整(116000),没收违法所得 陆拾元整(6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