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1 环罚决字〔2025〕9 号
杞县宏四发皮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789161484M(1-1)
地址:杞县五里河镇玉皇庙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恶臭气体,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5 年 3 月 14 日 9点 30 分在杞县宏四发皮革有限公司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水雾喷淋塔未开启的视频及照片,2025 年 3 月 14 日 10 点 25 分在杞县宏四发皮革有限公司由法定代表人王龙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 年 3 月 14 日 10 点 26 分在杞县宏四发皮革有限公- 2 -司由法定代表人王龙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 年 3月 14 日 10 点 25 分在杞县宏四发皮革有限公司由法定代表人王龙提供的杞县宏四发皮革有限公司环评批复与验收。2025年 3 月 6 日 14 点 26 分在杞县宏四发皮革有限公司由法定代表人王龙提供杞县宏四发皮革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3 月 14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2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1 环责改字〔2025〕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开启水雾喷淋塔臭气处理设施。 2025 年 3 月 14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已开启水雾喷淋塔臭气处理设施2025 年 4 月 18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1 环罚告字〔2025〕5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未提出听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你单位的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距离,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3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规范采取部分臭气污染防治措施,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3, 1, 1, 3, 1],处罚金额(X):32343,代入公式:32343 = 20000 + ( 100000 - 20000 ) x[ ( 2 / 5 )² + ( 1² + 2² + 3² + 1² + 1² + 3² + 1² ) / ( 5² x 7 ) ] x50%;,水雾喷淋塔未开启照片、环评手续排污许可证,证据材料:未知最终裁量金额:32343 元。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叁万贰仟叁佰肆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 4 -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执法员填写】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执法员填写】房间备案。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5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