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1 环罚决字〔2025〕4 号
杞县金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MA9F2EGP29
地址:开封市杞县苏木乡陶屯村乡政府东 500 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焦国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杞县金顺机动车检
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调取了 2022 年至 2024 年档案发现以下
环境违法行为:1.豫 BY3783 车辆检测过程中数据的稀释排气流
量值存在连续 5S 低于 2.0,未中止检测,出具了合格报告。报告
编号:410200212411040902500002。不符合国家标准《汽油车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及 测 量 方 法 ( 双 怠 速 法 及 简 易 工 况 法 ) 》
(GB18285-2018)D.2.6 中断测试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简易瞬态
工况测量测试应自动中断,并在驾驶员引导装置上显示相应的信
息,直到所出现的问题己经被解决为止: D 最小的逐秒气体质量
流量设定气体质量分析系统测量的稀释排气流量下限设定为
2.0m'/min,如果气体质量分析系统连续 5 秒测量的流量低于这个
限值,应中上测试,并显示:由于气体质量分析系统流量低于
2.0m'/min,测试中断、需要对连接管的状况进行检查, 并检查连
接管和鼓风机中是否有异物。如果问题仍然存在,需要对设备进行维修检查。2.豫 BDE638 车辆在检测过程中未测出最大功率。
报告编号:410200212410081017360006。不符合国家标准《柴油
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 》
(GB3847-2018)B.4.3.1 进行功率扫描时,检测系统应显示吸收
功率和排气污染物测量值随发动机转速变化的实时关系曲线。同
时还需要在功率随发动机转速变化的实时曲线上确定最大轮边
功率,并将扫描得到的最大轮边功率时的转鼓线速度记为真实的
VelMaxHP(注意:在首次对测功机系统进行计量认证时,需要
对试验样车进行 3 次峰值功率的平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满足
下列要求,VelMaxHP 的变化不应超过 3 次平均值的±2.0%,
而且最大功率读数不得超过最小功率读数的 105.0%)。以上两辆
车辆未按照国家检验标准进行机动车检测,出具了虚假的检验报
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4 年 11 月 4 日现场
勘查笔录 1 份 5 页,2024 年 11 月 4 日询问笔录 1 份 4 页,
2024 年 11 月 4 日杞县金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了以下
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
件 1 份 1 页,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 页,检验检测
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1 份 1 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
1 份 4 页,委托书 1 份 1 页,违法所得收据条 2 张 1 页,
杞县金顺机动车检测中心工资表人员名单 1 分 1 页,在用车尾
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2 份 2 页,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校准证
书 1 份 1 页,2024 年 11 月 4 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阅数据
照片 2 张。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1 月 6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1 环责改字〔2024〕45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伪造/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
2024 年 11 月 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该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作出承诺在以后得检测过程中对检
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严格落实国家标准,该单位并出具承诺
书 1 份。
2024 年 11 月 18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
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1 环罚告字〔2024〕42 号),告知拟
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
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
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
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
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
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
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
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
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
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金额(X):
116000,代入公式:116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
116000。
经我局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会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伪
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作出以
下行政处罚决定:
1. 对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
壹万陆仟元整;
2. 没收违法所得检测费用伍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
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
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
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