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3 环罚决字〔2025〕4 号
尉氏县鼎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9F6BTJXN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门楼任乡 240 国道
法定代表人:唐一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年 10 月 24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经查阅你公司尾气排放检测报告的等相关资料及调取检测线视频录像,发现 6 辆车在 OBD 检查中涉嫌作弊,其中 3 辆车发动机控制单元 CALID为 RC0XXM0974Q6GKH9,CVN 为 9E8987AB;2 辆车 CALID为 GCTDCDP46FS02500;现场勘察发现以上车辆车牌号豫A0H968 检 测 时 间 2024 年 5 月 30 日 检 测 报 告 编 号 :410211222405301049350010。车牌号豫 VQ2Z19 检测时间 2024年 6 月 22 日检测报告编号:410211222406220938060003。车牌号 豫 BPA935 检 测 时 间 2024 年 7 月 29 日 检 测 报 告 编号:410211222407291125010011。车牌号豫 BV9760 检测时间 2024年 6 月 23 日检测报告编号:410211222406231004150007。车牌号豫 BQU177 检测时间 2024 年 6 月 23 日检测报告编号:410211222406231056290011。经调取检测线视频监控发现,你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1 日,对豫 B03620 双排气管机动车进行尾气检测时,仅对其中 1 根排气筒进行排放检测,并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你公司在 2024 年 5 月 30 日至 7 月 29 日期间出具 6 份虚假检测报告。你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4 年 10 月 24 你公司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明你公司有检验资格;2024 年10 月 24 日对你公司调取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检测作弊;2024 年10 月 24 日你公司提供改变检测方法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你公司出具 6 份的虚假报告;2024 年 10 月 24 日对魏建立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对违法行为的认可;2024年 10 月 24 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证明魏建立有权代表你公司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证件和其他证据材料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1 月 21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3 环责改字〔2024〕5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4 年 11 月 2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成。
2024 年 11 月 27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4〕47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 年 11 月 27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4〕47 号)后,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
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1, 1],处罚金额(X):122000,代入公式:122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1 / 5 )² + ( 1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亮证照片、公司大门、收据、环境影响登记表,证据材料:书证(照片)最终裁量金额:122000 元整,没收违法所得 360 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 360 元整(叁佰陆拾元整)。
2、处人民币122000 元整 (壹拾贰万贰仟元整)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