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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205环罚决字〔20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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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05 环罚决字〔2024〕11 号

开封市从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5MA9NG4YGX6

地址:开封市禹王台区包公食品有限公司院内北侧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贺根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通过随机抽查你公司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后台检测报告数据发现,2024年1月31日,你公司对车牌号为豫 BSE391 的车辆进行检测后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但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检测过程中 OBD 过程曲线节气门绝对开度、车速、发动机转速均为恒值,通过调阅该车检测视频及照片发现该车检测全程未开启前引擎盖,也未采取任何其他方式或者仪器采集该车转速;同日,你公司对车牌号为豫 B07L85 和豫 BGH657 的两辆机动车进行检测后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但执法人员发现豫 B07L85 车辆品牌为东风悦达起亚 K2,该车 CALID 为 GCQBCB44CES02500,豫 BGH657 车辆品牌为北汽威旺,该车 CALID 也为 GCQBCB44CES02500,以上两车车辆品牌、发动机型号均不相同,但 CALID 相同。你单位对豫 BSE391、豫 BGH657、豫 B07L85 等 3 辆机动车,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共 1 页),证明你公司主体身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 份共 1 页),证明你公司法人身份;你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 定证书复印件(1 份共 1 页),证明你公司具有机动车检测资质; 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检定证书、透射式烟度计检定证书、汽车排 气流量分析仪校准证书、振动转速分析仪校准证书、汽车排放气 体测试仪校准证书、预处理装置校准证书、机动车工况法排放检 测设备校准证书复印件(7 份共 7 页),证明你公司机动车检测 设备均已通过检定、校准且均在有效期内;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 测监控平台后台豫 BSE391 检测报告数据图像(2 张),证明该 车检测过程中 OBD 过程曲线为恒值;车牌号为豫 BSE391 机 动车 2024 年 1 月 31 日检测时监控图像(1 份共 2 张图片), 证明该车检测全程未开启前引擎盖,也未采取任何其他方式或者 仪器采集该车转速;车牌号为豫 BSE391 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 (测)报告(1 份共 1 页),证明该公司在该车 OBD 过程曲线 为恒值的情况下依旧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车牌号为豫 BGH657、 豫 B07L85 的机动车 2024 年 1 月 31 日检测时监控图像(2 份共 4 张图片),证明以上两车检测过程现场情况;车牌号为豫 BGH657、豫 B07L85 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2 份共 2 页),证明以上两车品牌、发动机型号均不同但 CALID 相同 的情况下你公司依旧为以上两车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车牌号为 豫 BSE391、豫 BGH657、豫 B07L85 机动车检测费用收据(3 份共 3 页),证明以上三车收取的检测费用具体数额;你公司在 职员工名单(1 份共 3 页),证明你公司在职员工人数;现场检 查(勘察)笔录(1 份共 3 页);调查询问笔录(1 份共 4 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0 月 8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05 环责改字〔2024〕11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4 年 10 月 2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按照要求停止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规范开展机动车 尾气检测工作。

2024 年 10 月 8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205 环罚告字〔2024〕12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 你单位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 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 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 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 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 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金额(X): 116000,代入公式:116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 116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元整;(2)罚款壹拾壹万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 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 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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