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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开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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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开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25年市政府立法计划规章审议项目。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背景和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同时契合国家、省相关政策法规的新要求与新导向,对现行《办法》(汴政〔2010〕94号)进行修订十分必要。另外,原有办法部分条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暴露出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之处,亟待通过修订完善,草案通过对原有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优化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和程序,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以更好地服务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办法》修订过程

根据市政府2025年立法计划安排,市财政局作为修订责任单位,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集中力量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深入调查研究和认真梳理法规政策依据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修订(草案)》初稿,经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和立法专家对《办法修订(草案)》初稿进行多次研究论证和修改,形成《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25年11月报送市政府立法审查。

市司法局严格按照《立法法》《开封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等规定程序及省政府“1543”立法工作机制,经初步审查和修改,形成《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求财政局相关科室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又充分征求了市纪委监委、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7个部门意见,并在2025年8月28日至2025年9月27日官方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条已采纳。最后,经过10多次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办法修订(草案)》。

三、新旧政策差异

本次修订收费主体和收费标准不变,涉及原有条款13条,其中删除1条,修订12条。

第一条: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修订为《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豫发改收费〔2001〕671号)文件精神修订为(豫发改收费〔2010〕671号)等规定。

第二条:增加“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条:删除(不含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农民在宅基地建设住宅房项目)

第四条:删除“征收机关应按规定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修订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增加“缴入国库”。

第五条:违章建设项目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必须补缴城市配套费修订为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依法予以补证的违法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凭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建筑面积确认通知单,到征收机关核准缴纳城市配套费,凭征收机关出具的审核意见,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修订为:建设单位和个人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征收机关核准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七条:中央和省修订为国务院和财政部;删除减免原则条款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删除“规划部门对未经办理缴费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规划、国土、价格修订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

第十条:监察、价格修订为纪检监察、市场监管。

第十二条:删除“新开征的城市配套费拨付用于燃气、热力的配套资金作为企业单位经营收入”,增加“等其他配套性收费”。

第十三条:整条删除。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以前出台的城市配套费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修订为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汴政〔 2010 〕94号)同时废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四、《办法》修订适用范围

《办法》修订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龙亭区、顺河回族区、鼓楼区、禹王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五、《办法》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开封市财政局

解读人: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服务中心副主任 李坚

联系方式:15890393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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