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国家建设用地的需求,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开封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印发了《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偿标准》)。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补偿标准》的背景和目的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分类制定并定期调整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最低补偿标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具体补偿标准,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2025年2月,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6号)要求,各省辖市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公布本行政区域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具体补偿标准,完成本地具体补偿标准的调整、公布、备案工作。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征地补偿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助力社会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开封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开封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二、《补偿标准》起草过程
本次《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作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审议稿)》由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起草,初步成果2025年7月下旬完成,2025年7月25日就初步成果向市直相关单位征求了意见,2025年8月5日通过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预检,2025年8月15日通过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专家组验收;2025年8月27日召开开封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听证会。2025年8月份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25年7月25日-8月25日于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32天,未收到社会各界公众提出的意见。综合考虑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综合增长情况和各类农产品、建(构)筑材料价格变化情况,结合一线征地管理人员的意见,并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的意见后,形成补偿标准调整初步成果。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要求,完成专家论证、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顺利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验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印发公布。
三、《补偿标准》主要内容
《补偿标准》分为青苗费、林木类、建筑物类、构筑物类、其他附着物类、过渡费和搬家补助费6个一级分类、26个二级分类、181个具体补偿标准项。
1、青苗类补偿标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瓜果类;
2、林木类补偿标准:乔木类、灌木类、果树类、药材类、花卉类和其他;
3、建筑物类补偿标准:居住房屋、非居住房屋;
4、构筑物类补偿标准:桥、水利设施、养殖设施、井类、温室类、窖池类、坟墓;
5、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道路、管道类、围墙、生活附属设施、太阳能光伏板、其他;
6、过渡费和搬家费补偿标准:过渡补助费、搬家补助费。
与现行标准相比,在承接原有标准分类的基础上,对分类体系进行了系统性归并和补充,承接现行标准49项,其中上涨标准36项;持平标准13项;平均增幅7.43%。具体补偿标准均不低于河南省最低补偿标准,整体高于现行补偿标准,与开封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补偿标准》适用范围
《补偿标准》适用于龙亭区、顺河回族区、鼓楼区、禹王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兰考县、杞县、通许县、尉氏县、祥符区可参照执行。
五、《补偿标准》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牛志刚
联系电话:0371-23991080
豫公网安备4102110200018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