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开封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强对公交企业的成本规制,建立规范的成本测算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成本约束和补偿机制,激励公交企业提高服务水平,保持公交行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 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23〕4号)、《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汴政办〔2023〕17号)、《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JT/T 1184—2018)和《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公交运营成本规制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实施对象
本规制实施对象指在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范围内,按照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运营主体,相关要求应符合《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三、基本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综合考虑城市公共交通社会公益属性、公交企业运营成本构成和财政承受能力等,以群众可承受出行成本提供基本公交出行服务,保障群众乘坐公交的基本出行需求。
(二)合法性原则。纳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相关性原则。纳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城市公交营运活动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
(四)合理性原则。纳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五)适度激励原则。成本及收入规制应具有适度的激励和约束效果,鼓励公交企业不断提高经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补贴办法
(一)规制成本控制。按照“配置精简、结构合理”的原则和《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JT/T 1184-2018)等文件规定,对驾驶员人数和职工总人数进行核定;驾驶员工资按照当年社平工资核定;社会保险费等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比例计提;燃料及电费等运营费用按照三年实际支出的平均值控制;事故损失费按照扣除保险理赔款后的实际费用净支出控制。不计入成本的支出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核定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根据规制年度公交企业核定的运营成本、运营收入及各级财政发放的其他专项补贴等进行核算。同时,通过服务质量考核,按照相应的考核分数奖励或扣减补贴资金,充分调动公交企业合理控制运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和开展“三产”创收的积极性。
(三)建立预拨清算机制。财政部门年初将补贴资金纳入预算,规制年内,补贴资金按月预拨,次年依据成本规制年度审计报告完成清算,保证公交企业正常运营,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率。
五、创新做法
《管理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公交运营补贴管理。
(一)建立约束机制。通过设定成本标准值对公交运营成本进行动态管理,促进公交企业加强成本管控,减少费用支出。
(二)统筹各项补贴。将国省奖补资金及市财政补贴统一纳入管理,作为成本规制补贴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分月拨付,保证公交企业正常运营。
(三)建立联动机制。将补贴资金与公交公司的运营里程、客运量、票款收入等指标完成情况联动调整,激励公交公司合理优化线路、节省运营里程、提高客流。
(四)建立激励机制。通过盈利部分企业留存等方式,鼓励公交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改善经营状况,激发企业的内生动力,提高自我“造血”功能,加强多元化创收。
六、施行日期
文件施行日期是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