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要求各级政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2020年4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8号),明确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和组织实施,是我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为扎实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895号)《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为“总体目标”“主要任务”“支持政策”“组织实施”四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体目标。提出以构建公办机构为引领、公建民营和民办公助为主体、多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普惠托育发展体系为目标。“十四五”期间逐步达到每千人口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4.5个。2022年底,各县区建成1家不少于30个托位,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2个;2023年,每个街道至少建成1家不少于50个托位规模、每个乡镇至少建成1家不少于30个托位规模、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3个。2024年,逐步建设社区托育服务机构,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个。2025年,每个社区均建有不少于20个托位规模的托育服务机构,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5个。全市普惠托位数占比不低于60%。
第二部分为主要任务。主要有5方面的任务,一是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和女职工哺乳时间,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组建科学育儿团队,为辖区婴幼儿提供育儿指导。二是加大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力度。在新建居住区、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通过规划、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鼓励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园区等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三是培育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主体。支持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等用人单位举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市一级园以上等级(含一级园)的普惠性幼儿园开设托班,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四是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建设专业化、规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根据是否营利性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登记后,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登记备案。强化卫生保健工作,推进医育结合,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单位要加强对托育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及卫生评价评审。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托育机构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督责任,建立安全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到岗、到人,配备与实际受托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托育机构应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五是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入托期间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运用信息化手段全程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定期开展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工作。
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主要有加强政策支持、加强政策保障、加强队伍建设、加强信息支撑、加强消防审验支持、加强社会支持等六个方面内容。
第四部分为组织实施。提出4项工作要求,即: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示范引领、加强宣传引导,保障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