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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9-18

采矿权抵押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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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范围
  本事项适用于法人申请采矿权抵押备案。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关于采矿权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56号)。
  三、审批机构及权限
  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四、申请条件及要求
  一、申请条件
  (一)矿业权价款已按规定缴清;
  (二) 采矿权权属无争议;
  (三)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压、查封;
  (四)采矿权抵押期没有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五)采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或债权人间就受偿关系达成协议。
  二、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不符合前述申请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五、申请材料及准备要求
  1.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原件1份);
  2.采矿权抵押合同(或贷款合同)及抵押物清单(原件)、借款合同(原件)、关于抵押相关事项的承诺书(原件1份);
  3.相关证照(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1份);
  4.采矿权有偿取得(处置)凭证(原件1份 );
  5.银行解除上次抵押的函(初次办抵押的不需提供)(原件1份)。
  6.向非银行机构融资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原件1份)。
  六、办结时限及所涉及特别程序
  (一)办理时限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其中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现场勘查、鉴定、公示和专家评审等特别程序时限)
  (二)特别程序时限
  无
  
  七、涉及中介服务
  无
  
  八、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不收费。
  (二)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九、办理结果及送达
  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领取的不必携带)领取受理结果。
  十、受理、咨询和监督投诉渠道
  (一)受理地点:开封市龙亭区(县)郑开大道街道30号市民之家楼综合服务室(窗口)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三)网上受理方式:可在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实现网上预约。网址:kf.hnzwfw.gov.cn或者www.kfzwfw.gov.cn。
  (四)咨询电话:0371-23991085    
  (五)监督投诉电话:0371-23859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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