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的决策部署,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通知》(豫政〔2025〕15号)要求,结合我市基层执法实际需求,经综合评估各乡镇(街道)承接能力,现就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赋权事项、实施主体及衔接规则
(一)赋权事项内容。本次优化调整后,全市乡镇(街道)承接的行政处罚权共34项,涉及4个执法领域,具体如下:
1.消防救援领域15项(含对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等行为的处罚);
2.交通运输领域13项(含对擅自占用乡道村道、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3.水利领域4项(含对农村供水管道违规抽水、小型水库内毒鱼炸鱼等行为的处罚);
4.农业农村领域2项(含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露天焚烧秸秆等行为的处罚)。
(二)执法实施主体。乡镇(街道)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承接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实施与承接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三)权责衔接规则。本通知印发后,原行政执法部门在乡镇(街道)区域内不再行使已赋予乡镇(街道)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汴政〔2023〕19号)明确的经省政府批复交由我市乡镇行使的75项行政处罚权,因未纳入《河南省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指导目录(2025年)》,相关职权由原实施机关恢复行使。
在本次优化调整过程中,原实施机关已立案调查但未办结的案件,由原实施机关继续办理,确保执法工作连续性。
二、规范赋权事项实施要求
(一)明确各级职责。县级政府要建立“原实施部门—乡镇(街道)”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双方在案件移送、证据共享、后续监管等方面的职责边界,避免出现执法空白或重复执法。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结合自身职责,在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下,制定赋权事项执法工作指引,开展集中业务培训,录制培训视频课件下发乡镇(街道),指导乡镇(街道)规范执法。
(二)规范文明执法。乡镇(街道)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人员管理,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强化赋权实施保障
(一)执法保障。县级政府要统筹保障乡镇(街道)执法力量、执法装备和工作经费,满足执法工作所需。
(二)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规范指导、协调监督。原实施部门要加强与乡镇(街道)的协调配合,强化业务指导,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确保赋权事项“接得住、管得好”。
(三)动态调整。省政府对《河南省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指导目录(2025年)》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我市根据省级目录调整情况,按程序同步优化本地承接清单。县级政府每年度对乡镇(街道)承接事项实施情况组织1次全面评估,找准困难和问题,属本级执行方面的要及时解决,属需上级支持的要及时反馈、获得支持,需要优化调整的列入调整内容,按程序申请调整。
四、压实工作责任
(一)市级层面。市政府统筹推进全市赋权工作,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委编办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赋权事项实施情况的跟踪指导,对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做好赋权后业务指导和专业技术支持。
(二)县级层面。2025年12月底前完成乡镇(街道)执法力量调配、装备充实配备、工作经费等方面保障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市司法行政部门。
(三)乡镇(街道)层面。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充实稳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提升执法人员法治意识和职业素养,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汴政〔2023〕19号)同步废止。
附件:开封市交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2025年)
2025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件
开封市交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事项清单(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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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领域 |
实施依据 |
行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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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行政 处罚 |
交通 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
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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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
交通 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
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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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政处罚 |
交通 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
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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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交通 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
乡道、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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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行政处罚 |
交通 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
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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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处罚 |
交通 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第八十条 |
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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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交通 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 |
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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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政处罚 |
交通 运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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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政处罚 |
交通 运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条第二项 |
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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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行政处罚 |
交通 运输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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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车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
交通 运输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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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的行政处罚 |
交通 运输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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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交通 运输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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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在农村集中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行政处罚 |
水利 |
《河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3号):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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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农村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行政处罚 |
水利 |
《河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3号):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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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移动、喷涂、覆盖、损坏农村供水工程界桩、公告牌等标识的行政处罚 |
水利 |
《河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3号):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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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在小型水库内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水利 |
《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1号):第十二条第六项、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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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农业 农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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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处罚 |
农业 农村 |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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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
消防 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 |
非一级、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内部的单位(有围墙的以围墙为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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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消防 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二款 |
非一级、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内部的单位(有围墙的以围墙为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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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行政处罚 |
消防 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
非一级、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内部的单位(有围墙的以围墙为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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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处罚 |
消防 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
非一级、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内部的单位(有围墙的以围墙为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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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
消防 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非一级、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内部的单位(有围墙的以围墙为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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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行政处罚 |
消防 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非一级、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内部的单位(有围墙的以围墙为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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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行政处罚 |
消防 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非一级、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内部的单位(有围墙的以围墙为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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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未依法建立消防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的行政处罚 |
消防 救援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十条第二款 |
非一级、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内部的单位(有围墙的以围墙为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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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未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行政处罚 |
消防 救援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七十条第二款 |
非一级、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内部的单位(有围墙的以围墙为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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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在城市建成区燃放孔明灯等携带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行政处罚 |
消防 救援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 |
非一级、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内部的单位(有围墙的以围墙为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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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使用影响疏散的镜面材料的行政处罚 |
消防 救援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
非一级、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内部的单位(有围墙的以围墙为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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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在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商场、集贸市场、仓库和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的行政处罚 |
消防 救援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
非一级、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内部的单位(有围墙的以围墙为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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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行政处罚 |
消防 救援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非一级、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内部的单位(有围墙的以围墙为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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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行政处罚 |
消防 救援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非一级、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内部的单位(有围墙的以围墙为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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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消防 救援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
非一级、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内部的单位(有围墙的以围墙为界) |
豫公网安备4102110200018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