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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

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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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封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3〕4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审计、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成本约束和补偿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规制是指合理界定公交企业运营成本范围,科学计算公交企业成本核算标准,并以此测算财政补贴、促进公交企业控制成本、规范营收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  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应遵循公益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适度激励原则。

第四条  公交企业规制总成本由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构成。

第五条  直接运营成本是指公交企业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营运生产直接和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

(一)职工薪酬。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包括职工工资总额(含所有职工及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工资性收入)、社会保险费(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三项经费支出(即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其中:

1.人员核定应遵循国家行业标准和合理配比区间范围,配置精简、结构合理。

2.驾驶员工资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规制年度开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非驾驶员工资在不高于驾驶员工资的前提下根据财政可承受能力确定。

3.“五险一金”以核定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计提比例据实核定。

4.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按照测算年度上一年实际支出进行测算,按照测算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核定,但分别不得超过测算职工工资总额的14%、2%、2.5%,且不得超过开封市国有企业平均水平和公交企业以前年度平均水平。

(二)能源费。能源费是指企业提供公交服务所支出的能源消耗费。能源费按照不同能源单位里程消耗定额、对应能源单价及运营里程核定。其中单位里程消耗定额可参照近三年平均水平确定。能源单价不应超过我市市场平均价格或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价格水平。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企业提供公交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固定资产折旧额。固定资产应按照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维修费。维修费是指企业提供公交服务所支出的运营车辆维修材料费用,包括零配件材料费、润料费、维修辅助材料费、检测费、外包维修工时费等。维修费按照单位里程定额及运营里程核定,单位里程维修费定额可参照近三年平均水平确定。

(五)轮胎消耗费。轮胎消耗费是指企业提供公交服务所支出的轮胎更新和翻新费。轮胎消耗费按照单位里程定额及运营里程核定,单位里程轮胎消耗费定额可参照近三年平均水平,综合考虑平均车龄和同类城市水平确定。

(六)保险费。保险费是指企业提供公交服务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支出的费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据实核定,其他险种投保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格。

(七)事故损失费。事故损失费是指企业因提供公交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后的赔偿净支出。事故损失费可参照近三年水平设置事故损失费上限,上限范围内的据实核定。

(八)安全生产费。安全生产费是指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要求计提并实际支出的安全生产费。对符合支出规定的安全生产费应据实核定。

(九)其他直接运营费。其他直接运营费是指企业提供公交服务支出的其他直接运营费用,包括场站租赁费、自有场站维护维修费、洗车费、票务费、刷卡(扫码)支付手续费、劳动保护费、信息化系统运维费、站牌更换和维护费等。单位里程其他直接运营费定额可参照近三年平均水平和同类城市水平确定。

第六条  期间费用是指企业提供公交服务支出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一)管理费用。包括办公用房租金、差旅费、办公费、招待费、水电费、会议费等,不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工资性支出。管理费用可采用定额方式核定,参照近三年实际水平确定核定标准。

(二)财务费用。包括银行手续费等,费用据实核定。

第七条  税金及附加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公交服务依法应承担的税金、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费用据实核定。

第八条  有关规定明确不得计入规制成本和其他不合理的费用由公交企业自行承担。

第九条  建立适度合理的激励机制。公交企业通过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等途径,其实际成本低于按标准值计算的成本,所获差额利润留存企业使用;若实际成本超过规制成本的,其亏损由企业自行负担。公交企业多元化经营收益可保留一定比例收益用于企业发展或提高职工待遇。

第十条  建立公交企业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对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运营安全、企业管理、乘客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政府补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政府补贴金额根据公交企业运营里程、客运量、票款收入等指标完成情况联动调整。

第十二条  公交企业的政府补贴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按月预拨、次年清算。

第十三条  考虑公交运营服务实际、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化及企业管理水平等因素,成本规制指标每3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或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公交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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