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开封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封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创新创 业发展环境,解决人才住房需求,做好人才安居保障,根据《中 共开封市委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东京英才计划”的意见》 (汴发〔2022〕1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住房是指为我市高层次人才、青年 人才、技能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等各类人才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 租金标准的人才公寓和享受相关购买优惠政策的商品房。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人才住房的建设、分配和使用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坚持高端优先、统筹兼顾、分类施策、逐步解决的 原则,多渠道筹集人才住房,采用租购并举的方式满足各层次人 才安居需求。高端人才住房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第五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人才住房工作的组 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市人社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分类管理,审核人才公寓 入住资格。
市住建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的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和备案工作;协助做好人才公寓政府专项债申请工作,积极争取上级资金 支持。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接省发改委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 助,指导水、电、气、暖按居民价格标准执行;负责人才住房立 项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申请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 监管;负责购房补贴、租金支付等经费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办理人才住房项目规划建设和供地手 续,落实上级土地支持政策。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人才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支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 积金贷款,租赁人才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人才住房建设应符合本市城市建设各项规划,与产 业布局、高校和科研院所分布、人才结构相匹配,按照距离适中、 交通便捷、环境优美的要求进行选址。
人才住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与产业园区同步建设、同步配 套、同步管理。人才公寓建设应同步配套完善商业、教育、医疗、 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七条 人才住房建设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人才住房建设 可采取以下模式:
(一)政府统建
由市管国有投融资公司作为投资主体,鼓励拿出最好的地 块建设人才住房。可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或闲置房屋改建, 适当利用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或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地块 上配建,也可通过购买或长期租赁商品住房的方式增加人才住 房供给。
(二)单位自建
在汴高校、科研机构以及用工规模较大或者引进人才较多且 相对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土地自行建设人才公寓。
(三)商品房改建
通过收购或破产重组等方式,将在建商品房改建为人才住 房。商品房改建为人才公寓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区域商品住 房市场租金的 70%。
(四)商品房新建
鼓励房地产开发单位利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新建商品 房用作人才住房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区域商品住房市场租 金的 70%,销售价格原则上按照不超过 3%的利润确定。符合条 件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购买在汴唯 一商品住房的,分别按购房价格的 10%(不超 10 万元)、 5% (不超 5 万元) 、2%(不超 2 万元)给予补贴,分 3 年发放。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按本科毕业生标准申领购房 补贴。
(五)定向购买
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市场方式定向购买商品房用作人才住房, 原则上开发单位给予不低于总房价 5%的优惠。
第八条 人才公寓建设应当符合简约、实用的要求,按照成 品住宅设计建设, 生活设施配备齐全,具备拎包入住的条件。
第九条 纳入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人才公寓项目,符合有 关规定的,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免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十条 鼓励国有投融资公司参与人才住房建设,通过政府 专项债、利用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和REITs 基金等方式多渠道筹 集资金。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区内无房产,且 未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实物或货币化补贴。
(二)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被录用为 公务员并缴纳社会保险。
(三)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根据房源情况,综合人才层次、实际贡 献、引进时间等因素实行轮候分配,由个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 位初审并公示无异议后,向市人社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市人社部 门审核通过后纳入轮候分配名单,并通知市住建部门分配房源。 市住建部门结合房源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市住建 部门办理入住手续后报市人才部门。
用人单位自建的人才公寓, 由用人单位制定申请条件并审 核,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分配,分配结果报市住建部门和 市人才部门。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实行租期制,租期不超过 3 年,期满符 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申请需在租赁期满前 2 个月提出。 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人才公寓,租住满 3 年后 5 年内可申请按入 住时的市场价格购买,购房后 5 年内不得出售。
第十四条 重大科研项目或科研创新团队、在本市注册具有 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在汴学校、医院等单位集体申请人才公寓的, 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将房源切块进行配租。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应当在开 封市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办理租赁住房备案或进行租赁住房信 息登记。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或通过“绿色通道”引进人才租赁人 才公寓,租金由市(县、区) 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 50%,实行 一年一结;其他租赁人才公寓的,租金由承租人和用人单位协商 确定承担方式。
第十七条 承租人应按时缴纳租金和水、电、气、暖、物 业服务等各项费用。不得转租、转借、闲置人才公寓,不得擅 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从事 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产权人或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人才公寓管理,定 期上门检查租住情况。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人才公寓:
(一)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区内取得自有住 房的;
(二)租赁期满未提出续租申请的或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 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连续三个月以上或者累计六个月 以上未在租住公寓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以上未缴纳相关费用的;
(五)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在租住公寓内从事违纪违 法活动的;
(六)调离本市的;
(七)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行为,拒不纠正的;
(八)其他应当退出人才公寓情形的。
前款第(一)项应退出人才公寓的,腾退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用人单位自建的人才公寓,自行制定退出人才公寓情形。
第十九条 市住建部门应当定期会同市人才、人社部门对人 才公寓运营单位管理和服务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考评结果不达 标的运营单位,应责令限期整改或更换运营单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入住资格的个人,一经核实取消 入住资格,责令补缴租金,收回人才公寓,并按照有关规定追责 问责。对出具虚假资料的单位,依法依规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 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人才公寓 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整改,并依 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开封市人才公寓租赁面积标准 2.开封市人才公寓申请表
附件 1
开封市人才公寓租赁面积标准
人才类别 |
住房建设面积标准(≤㎡) |
备注 |
国际一流人才(A 类);其他相当于 本层次的人员。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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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一流人才(B 类);其他相当于 本层次的人员。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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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一流人才(C 类);其他相当于 本层次的人员。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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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拔尖人才(D 类);其他相当于 本层次的人员。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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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人员;博士和博士后;来 汴投资创业一次性投资额在 300 万 元人民币(实缴)以上,并年缴税 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本市 员工 30 人以上人员;高级、特级、 首席技师;其他相应层次人员。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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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本科毕业生;技工院校全日 制预备技师(技师);来汴投资创 业一次性投资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 (实缴) 以上,并年缴税额在 10 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本市员工 10 人以上人员;其他相应层次人员。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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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开封市人才公寓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编号:
本人 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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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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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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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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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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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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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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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 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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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享受其 他保障性住 房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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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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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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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汴工作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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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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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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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及 子女 信息 |
与申请人 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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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材料 |
1.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未婚人员提供未婚 承诺书); 2.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登记表复印件等工作证明材料; 3.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学历、学位、高层次人才证书、职称证书、职业技能 等级证书等相关证明; 4.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本市城区内无房产证明, 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 未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实物或货币化补贴证明; 5.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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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如存在虚报瞒报谎报伪造等情况,本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用人单 位信息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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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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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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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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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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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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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意见 |
我单位 申请租住人才公寓,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齐全、真实 有效。同意申报。 经办人: 审核人: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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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社 部 门 意 见 |
经审查申请资料, 符合本市人才公寓租住条件,纳入轮候分配名单。
经办人: 审核人: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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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建 部 门 意 见 |
房源分配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