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的位置: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
关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

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河南省卫生计生委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豫卫家庭〔2015〕4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发〔2022〕12号)等文件精神,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通过政府主导、政策推动、健全机制、搭建平台,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引导全社会关注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切实解决实际困难,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帮助特殊家庭的良好氛围,维护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列入民生工程重要内容,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关怀”的工作模式,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综合运用利益导向、服务关怀和宣传倡导等手段,为特殊家庭提供基本的生活、养老、医疗服务以及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服务,逐步建立特殊家庭社会关怀的长效机制。

  三、帮扶措施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1.提高经济扶助标准。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特别扶助所需资金按原定比例由各级财政分担。对独生子女死亡、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由每人每月11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30元,增加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2.实施经济救助。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继续给予其独生子女父母(家庭)有关奖励优待。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开封市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救助办法》(汴政办〔2014〕50号)规定,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为我市户籍的,一次性救助1万元,夫妻一方为我市户籍的,一次性救助0.5万元。(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3.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对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各县(区)可结合实际,逐步提高缴费标准和补助比例。(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4.落实养老照料。各级养老服务机构要优先为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提供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照料服务。自愿入住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的,给予优先保障,入住公立养老机构的免除床位费,其余费用自理;入住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按照成本价收费。对居家养老的,以县(区)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医疗保健等服务。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死亡人员,可由政府购买服务,或者每人每月发放适当的养老补贴(不含失能人员),每年随特别扶助金一同发放。对独生子女死亡符合特别扶助条件,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夫妻,参照特困人员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5.建立完善医疗保障服务制度。对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各级医疗机构要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对行动不便的特殊家庭老人提供上门服务。特殊家庭父母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居民身份证优先就诊并免除门诊挂号费;在急诊和大病诊疗过程中,给予优惠待遇,免除120等急救车辆使用费用,优先安排住院床位。(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卫生健康委)

  6.建立完善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的特殊家庭父母统一缴纳每人每年900元的住院护理补贴保险,住院期间享受每日300元的住院护理补贴,每年最长不超过90天。所需资金各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4:6比例承担,各县由县财政全部承担。(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市计生协、市财政局)

  7.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后有再生育意愿的夫妻,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殖技术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8.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五定两包”责任制。在“三有三定”责任制的基础上落实“五定两包”责任制,对每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定一名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定一名卫生计生干部、定一名村(社区)干部作为帮扶联系人,定帮扶内容、定帮扶时间,包政策落实,包和谐稳定。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中,及时沟通情况,了解实际需求,提供必要帮助。鼓励党员、团员、部队战士、在校学生、计生协会员等与特殊家庭建立亲情关系,开展结对帮扶。(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市计生协)

  9.开展慰问活动及心理健康讲座。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在每年重大节日由乡镇(街道)领导带队逐户逐人慰问,从物资和精神上给予帮助和慰藉。以县区为单位,每年组织1—2次健康养生讲座或文化联谊活动,必要时请心理专家或社会工作者上门进行心理干预服务。(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市计生协、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

  10.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发挥作用。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福利基金会、基层社区等的作用,建立健全由市计生协牵头,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部门参与,全市社会组织有效介入的志愿者服务机制。通过开通咨询热线等方式,以精神慰藉和心理咨询、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帮助特殊家庭恢复健康的精神状态,引导其积极面对生活,重新融入社会。(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市计生协、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11.解决住房困难。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2.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养子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3.开展法律援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遭遇侵害或民事纠纷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中心应提供无偿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14.在就业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优先安排到户增收、小额贷款贴息、扶贫就业培训等项目。(责任单位:市乡村振兴局)

  15.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对残疾独生子女接受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教育的,在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下,按照有关规定,残疾独生子女优先享受相应的困难家庭学生生活补助或助学金等学生资助项目。(责任单位:市教体局)

  16.给予康复救助和优先训练。对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根据相关政策和救助项目优先给予补贴适配假肢(上下肢、特殊假肢)、辅助器具(轮椅、助行器、助视器、助听器等);对符合康复救助政策和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智力、言语、孤独症、肢体(脑瘫)残疾儿童优先实施康复救助服务。(责任单位:市残联)

  (五)落实殡葬服务

  17.提供免费公墓墓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死亡后,可委托他人在本人去世后,向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各公益性公墓结合建设实际,按照相关规定将墓穴免费提供给辖区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使用。(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

  (六)健全失独家庭联席会议制度

  18.建立健全失独家庭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开封市失独家庭扶助关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健康委主任任召集人。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负责主持召开,也可委托召集人召开,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

  四、组织领导

  19.加强组织领导。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切实承担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监督落实到位。

  20.强化宣传指导。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利用会议、墙报、简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引导和组织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帮扶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社会环境。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掌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基本情况、生活状况及需求,了解基层组织现状和服务能力,定期开展调研指导,督查和了解进展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和推广好的做法,推动帮扶活动持久深入开展。

  21.强化经费保障。各县区和各相关部门要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所需资金,有条件的县(区)可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或生育关怀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汴政办〔2015〕159号)、《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失独家庭关怀扶助工作的补充意见》(汴政办〔2017〕80号)同时废止。

【下载DOC】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