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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属国有工业“僵尸企业”处置实施方案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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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属国有工业“僵尸企业”处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属国有工业“僵尸企业”处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通过两年的努力,基本完成全省本轮国有工业企业改革任务”和市委市政府国企改革的安排部署,全面推进我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意见》(豫发〔2016〕23号)、《中共开封市委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汴发〔2016〕24号)和《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意见〉的通知》(豫国资文〔2017〕16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国有资本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通过对市属国有工业“僵尸企业”进行分类处置,妥善安置职工,彻底解决国有工业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企业主体。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指导,更好的发挥在政策制定、社会保障、统筹协调等方面作用,为“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企业是实施改革的主体,要增强工作主动性,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企业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等各项工作。
  ——统筹推进,积极稳妥。做好顶层设计,增强政策协同性,突出问题导向,把握好“僵尸企业”处置的次序、节奏、力度,确保有计划分步骤稳妥推进。
  ——严格依法,规范操作。以人为本,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强化法制意识,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公开规范操作,坚持依法依规处置债权债务,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精心组织,确保稳定。“僵尸企业”处置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职工利益群体交错,矛盾复杂,要直面矛盾,勇于担当,精心组织,切实解决职工具体问题,努力保持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三)主要目标
  从2017年开始,市属国有工业分批开展“僵尸企业”处置,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处置任务。2017年力争完成50%-70%的“僵尸企业”处置任务;2018年,基本完成剩余“僵尸企业”处置任务,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二、重点工作
  市属国有工业“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特别是面临职工安置难、破产退出难等突出问题,必须着眼全局、综合施策、破解难题,积极稳妥推动处置工作有序开展。
  (一)明确界定范围,稳妥有序处置
  按照《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意见〉的通知》(豫国资文〔2017〕16号)的有关规定,将僵尸企业分为“兼并重组类”、“债务重组类”、“破产重整类”、“破产清算类”四类分类处置。我市10户市属国有工业“僵尸企业”均属资不抵债、盘活无望、不具备偿债能力的“破产清算类”企业(以下简称破产企业)。2017年7月底前启动第一批企业破产工作,年底前完成依法破产的主要程序,启动职工安置工作。
  (二)关于债务和资产处置问题
  对破产企业欠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加强对各类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破产财产的处置,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拍卖变现。要严格程序、加强监管、强化问责,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关于职工安置问题
  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公布实施。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不得实施。对企业与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做好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对职工安置中涉及的劳动关系纠纷等遗留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再就业困难的职工,经职工本人自愿、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由职工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由主体消亡单位一次性预留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的人员,由开封中益资产管理公司代发基本生活费、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直至退休。
  (四)关于土地处置和职工安置资金筹措问题
  对市属国有工业破产企业国有土地由政府收储,交河南开封国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整理开发,按有关程序统一处置变现,出让所得按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安置。土地处置收益纳入改革专项资金帐户统筹管理使用,职工安置费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解决。市财政局要抓紧制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10户市属国有工业企业职工安置费经测算需6亿多元。
  (五)关于依法破产问题
  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主动对接省高院和市中院有关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破产审判工作部署。支持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和法院裁判结果的执行,对破产管理人持法院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的,工商管理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启动破产程序,加快案件的立案、审理,依法减免诉讼费用。探索建立企业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模式,依法实行简易破产程序,缩短审理期限;在相关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中,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冻结和扣划企业在退出过程中获取的各类财政奖补资金,保证资金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加快破产管理人资格审核、认定和管理,提高破产管理人工作质量。
  四、实施步骤
  (一)依法破产工作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5月底前)
  根据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抽调市中级法院、市总工会、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维稳办等相关单位专人和企业有关人员组成企业改革工作组。企业改革工作组组长由市国资委县级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单位领导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企业改革工作组下设职工安置组、资产处置组、综合协调组、信访稳定组等小组,明确各小组责任分工,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依法破产和职工安置工作顺利推进。
  企业改革工作组进驻破产企业后,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宣传方案,建立工作台帐,明确主要任务、时间节点;开展调查摸底、风险评估和政策宣传工作,全面精准掌握企业人员、资产(含土地)、债权债务、房屋租赁、涉法涉诉等基本情况,建立完善企业档案数据,认真梳理分析工作难点、风险管控重点,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职工群众及时了解掌握依法破产和职工安置有关政策法规,引导职工群众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按照相关规定由清产核资组指导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破产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由企业或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制定破产预案,准备破产申请需提交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为企业破产清算和职工安置工作奠定基础。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受理、裁定和职工安置方案制定阶段(2017年7月底前)
  在清产核资和破产审计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市中级法院的指导下,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依法破产申请,债务人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相关材料,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法院受理后,指定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法院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破产裁定,企业宣告破产;按照我市现行职工安置政策及标准,由职工安置政策指导审核组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三)破产清算和职工安置实施阶段(2017年年底前完成依法破产的主要程序,启动职工安置工作)
  破产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下按法定程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根据资产评估情况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发布破产财产拍卖公告,破产财产进入市场公开拍卖变现;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财产分配方案并进行分配;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法院下达企业破产终结裁定书,按相关规定办理破产企业注销手续;职工安置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由管理人组织实施。管理人设立职工安置资金专户,职工安置资金分批分期到位。第一批资金于2017年9月底前到位,主要用于缴纳社保欠费、离退休职工一次性医保费、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职工内债。破产管理人根据资金拨付情况开展职工安置工作,落实职工安置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在属地政府的配合下,做好职工稳定工作。
  (四)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职工安置等遗留问题处置阶段(2018年6月底前完成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职工安置等遗留问题处置)
  根据职责分工,在属地政府和相关单位的配合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破产企业家属区属地移交、“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军转干部和职工党员关系移交等相关工作;对企业租赁纠纷、职工安置中涉及到的劳动关系纠纷等遗留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强化督导
  市政府推进改革领导小组国有企业改革专题小组负责指导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工作,督促检查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改革中的有关问题,重大问题由市政府推进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专题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日常工作,高晓燕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专题小组下设七个工作组:
  1.清产核资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审计局配合,财政局局长任组长,审计局有关领导任副组长,负责指导企业改革过程中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资产变现等相关工作。
  2.破产清算指导组。由市中级法院牵头,市国资委配合,市中级法院常务副院长任组长,市国资委有关领导任副组长,负责依法指导企业开展破产工作,统筹协调企业破产清算相关工作。
  3.分离办社会职能组。由市国资委牵头,相关区政府和单位配合,市国资委主任任组长,相关区政府领导任副组长,负责军转干部、职工党员关系移交、家属区属地移交、“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相关工作。
  4.职工安置政策指导审核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总工会和市地税局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任组长,市总工会和市地税局有关领导任副组长,负责指导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审批,指导企业妥善处置各项社保关系等相关工作。
  5.信访矛盾调处组。由市维稳办牵头,市信访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和属地政府配合,市维稳办主任任组长,市信访局、市国资委和市公安局有关领导任副组长,负责制定信访稳定工作预案,预防、管控、调处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稳定等相关工作。
  6.债务化解组。由人民银行开封中心支行牵头,市银监局、市国资委配合,人民银行开封中心支行行长任组长,市银监局、市国资委有关领导任副组长,负责协调企业改革过程中债务化解等工作。
  7.企业改革工作组。由市国资委牵头,市中级法院、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维稳办等相关单位配合,市国资委主任任组长,相关单位有关领导任副组长,负责拟破产企业破产前各项准备工作。
  各工作组要做到有专项工作方案、有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有固定专职人员,建立工作联系人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国企改革专题小组将适时抽调有关人员组成专项督导组,深入企业调研督导“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进一步压实责任、明确要求,强力推动,力求实效,确保“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二)完善配套政策
  1.关于经济补偿金标准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规定,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以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00元来确定。
  2.关于社保欠费滞纳金问题。参照省“僵尸企业”处置意见中关于“对在职工安置中一次性补齐欠缴各种社会保险的企业,因欠费产生的滞纳金,由企业与社保机构协商解决”的规定,与社保经办机构共同协商解决破产企业因社保欠费产生的滞纳金。
  3.关于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问题。按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汴政〔2000〕32号)有关规定执行。
  4.关于企业破产终止劳动关系进失业后退休人员医保问题。参照我市30多户已关闭破产市属国有企业有关办法享受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相关医保待遇。
  5.关于中介机构收费问题。企业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工作,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公开选聘的办法进行。中介机构(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标准按照低于相关规定的50%收取。
  6.关于破产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安置问题。经监察、审计等部门审查核实后,对无违法违纪行为,在生产经营中无重大决策失误的,在破产清算和职工安置工作中恪尽职守并做出贡献的党政主要领导,经企业破产工作组推荐,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妥善安置。
  (三)维护企业及社会和谐稳定
  企业依法破产时,要严格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照“应评尽评”、“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的要求,落实“三个同步、五个不出台”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职工安置风险防控预案;根据信访工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维稳责任和防范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对职工安置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化解,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和扩大,将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对在企业破产前和破产过程中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劳资纠纷、内部债务等方面出现的遗留问题,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做好问题调查处理和信访人员政策解释及教育疏导工作。加大政策宣讲和落实力度,切实解决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确保企业、社会和谐稳定;对破产实施中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相互推诿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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