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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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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开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环保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及开封市委办公室、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等。
  1.3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开封市境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不适用于因沙尘暴、农作物秸秆焚烧、燃放烟花爆竹等事项造成的重污染天气。
  1.5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等原则。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开封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市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含应急减排清单)和相关企业单位操作方案。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建市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秘书长担任,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环保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或者副主任担任。
  指挥部由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高速公路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林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组成。各单位职责如下:
  1.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2.市环保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指挥部报告预警建议,并根据指挥部指令发布预警信息;督促各县区环保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落实。
  3.市应急办负责向省政府应急办报送有关情况,指导县区应急办开展应急工作。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用电企业电力调度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用电保障工作,督促全市燃煤发电企业制定应急减排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市区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应急减排实施方案和错峰生产设施方案(工业企业停限产名单,并及时动态更新),并督导落实。
  6.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7.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市区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辆限行和重型货车绕行实施方案、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8.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对成员单位和县区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应急应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规问责问效。
  9.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1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方案,负责商砼搅拌站停产措施落实检查。
  11.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方案,组织落实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措施。负责制定城市市政施工扬尘、散装流体运输扬尘和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焚烧、取缔露天烧烤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和国省干线公路施工、日常维护等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3.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高速公路施工、日常维护等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和重型货车绕行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4.市水利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土石开挖停工和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5.市农林局负责制定禁止农作物秸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6.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措施,并督导落实;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17.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制定广播电视类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8.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环保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联合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2县区组织指挥机构
  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当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市、县(区)环保、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期间,每日对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和空气质量指数(AQI)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四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1)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4)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2预警条件。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者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3.2.3预警发布。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委托的部门、单位负责。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条件时,政府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宣传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新闻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时,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范围及平均值予以说明。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发布机关、执行预案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
  3.2.4预警的调整与解除。当预警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4应急响应
  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1.1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1.2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1.3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1.4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国家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时,本预案要服从国家区域性或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4.2响应措施
  4.2.1采暖季(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错峰生产
  铸造(不含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加气块砖瓦窑厂)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错峰生产。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采暖季限产50%。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报省政府批准。
  4.2.2工业企业限产
  根据污染物排放量及行业特点对不同行业工业企业实行停产及限产措施。同一个企业有多条生产线(或多台设备)的,采用整条生产线(或整台设备)停产的方式实施限产,以生产线计;同一个企业只有一条生产线(或设备)的,可采用同行业轮流停产的方式实施限产,以生产线计。
  4.2.3重点行业错峰运输
  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结合错峰生产要求,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制定采暖期错峰运输实施方案,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优先选择国四、国五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错峰运输。
  4.2.4Ⅳ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卫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落实挥发性有机物减排5%以上,烟(粉)尘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削减5%以上。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措施。工信部门负责使用涂料、油漆、有机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生产企业未完成治理改造的生产线停产。
  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砂石运输车辆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渣土车、建筑垃圾运输车停运。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重污染天气时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工业减排措施。严格按照“一企一策”方案采取措施,工信部门负责采暖季错峰生产措施的落实;环保部门应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六个百分之百拟尘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停止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负责督导商砼站停产。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负责督导城市市政施工停止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散装流体运输,加强对焚烧垃圾、露天烧烤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交通工程停止土石方作业,加强对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水利部门负责监督水利工程施工停止土石方作业。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实行市长“一支笔”审批负责制。
  其他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20%,保障市民出行。
  4.2.5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卫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Ⅳ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落实挥发性有机物减排10%以上,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削减10%以上。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措施。工信部门负责使用涂料、油漆、有机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生产企业未完成治理改造的生产线停产。
  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砂石运输车辆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渣土车、建筑垃圾运输车停运。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重污染天气时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工业减排措施。严格按照“一企一策”方案采取措施,工信部门负责采暖季错峰生产措施及非采暖季铸造行业电炉、天然气炉停产措施的落实;环保部门应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六个百分之百拟尘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停止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负责督导商砼站停产。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负责督导城市市政施工停止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散装流体运输,加强对焚烧垃圾、露天烧烤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交通工程停止土石方作业,加强对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水利部门负责监督水利工程施工停止土石方作业。
  其他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30%,保障市民出行。市委市政府督查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应对工作不力的部门或单位采取约谈、问责、组织处理、党政纪责任追究等措施。
  4.2.6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各级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卫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各级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散烧煤使用量;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Ⅲ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落实挥发性有机物减排15%以上,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削减20%以上。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措施。工信部门负责使用涂料、油漆、有机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生产企业未完成治理改造的生产线停产。
  机动车减排措施。倡导减少出行和公共交通出行。公安部门负责过境中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砂石运输车区域限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渣土车、建筑垃圾运输车停运。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重污染天气时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工业减排措施。严格按照“一企一策”方案采取措施,环保部门应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县区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Ⅱ级响应减排措施;工信部门负责落实采暖季错峰生产措施及非采暖季铸造行业电炉、天然气炉停产措施,督导各企业2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发改部门加大对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超低排放。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工地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负责督导商砼站停产,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拟尘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应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市管理部门要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不间断开展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负责城市市政施工扬尘、散装流体运输扬尘和焚烧垃圾、露天烧烤污染防治监管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停工监管检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停工监管检查。
  其他措施。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市委市政府督查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应对工作不力的部门或单位采取约谈、问责、组织处理、党政纪责任追究等措施。
  4.2.7I级响应措施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落实挥发性有机物减排20%以上。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削减30%以上;加强公众健康防护,并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实施特别排放限值的燃煤锅炉和生物质锅炉(除集中供暖民生需求以外)停止使用。
  (2)各类建筑工地应立即停止室外作业。
  (3)县区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督导排放废气的工业企业停产停业。
  (4)公安部门负责督导各县区实施建成区禁行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
  (5)教育部门根据情况督导所有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好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
  (6)行政事业单位可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实行弹性工作制。
  4.3区域应急联动机制
  当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根据环保部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市及各县区政府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4.4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4.5信息报告
  各县区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及时将本辖区内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级别预警的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情况分别报告市应急办公室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应在预警信息发布后1小时内上报,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情况等内容;续报应按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每天定时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及时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
  重污染天气信息采取网络、传真形式书面报告,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6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响应终止由指挥部办公室下达指令,结合重污染天气实际,下达本级响应终止指令。
  5总结评估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对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其中,Ⅰ级应急响应评估报告于响应终止后5日内报指挥部办公室。
  各县区政府于每年5月份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评估结果应当于5月底前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于8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6应急保障
  各县区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本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测预报预警平台,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能力。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应当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演练,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水平;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7附则
  各县区政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实际,组织相关部门、企业修订、完善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部门实施方案(含应急减排清单)、重点企业减排操作方案,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对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进行更新,分别于每年3月底、10月底前,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时报送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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