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全面治理农村垃圾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方面,是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愿望,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7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工作的通知》(建办村〔2017〕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205号),确保我市2019年年底前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全面通过省级达标验收,我市决定在全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美丽中国要靠美丽乡村打基础”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省有关精神,以统筹城乡发展、造福农民群众为出发点,以实现农村垃圾的全面长效治理为目标,以切实改善和提高农村生态环境水平为导向,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完善工作措施,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垃圾全面治理,加快形成人居环境与乡风文明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建设整洁卫生、环境优美、和谐宜居的美丽乡村。
(二)主要目标
1.完成我市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上报和清理工作。
2.开展农村垃圾治理,建立健全农村垃圾治理长效机制,提高农村垃圾管理水平。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农村工业固体废物得到规范化处置,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3.实现农村垃圾治理“五有”,即: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监管制度。
4.确保农村垃圾治理达标验收按期通过。根据省政府要求,2018年年底前各省辖市三分之一的县(市、区)完成省级达标验收,2019年年底前县(市、区)全部完成省级达标验收。我市杞县圉镇镇、通许县四所楼镇、尉氏县洧川镇、祥符区朱仙镇4个全国重点镇2018年6月底前达标;杞县、通许县、尉氏县、城乡一体
化示范区、龙亭区、鼓楼区、顺河回族区、禹王台区和祥符区所属乡(镇)逐步达标,2018年年底前县(区)整体通过省级达标验收。
二、实施步骤
要结合百城建设提质工程、提升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三年行动计划、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新农村建设、精准扶贫等工作,统筹安排,完善农村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建立健全农村垃圾管理机制,实现农村垃圾长效管理。
(一)编制专项规划。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205号)时间节点要求,各县(区)要依据新农村建设规划,按照城乡一体、区域统筹、设施共享、经济适用、分类推进的原则,编制完成农村垃圾(生活垃圾、生产废弃物和工业固体废物)治理专项规划或将相关内容纳入县域城乡规划,建立城乡一体的农村垃圾收运处理体系规划。
(二)加快设施建设。要健全农村垃圾和污水治理设备设施配置,合理安排建设时序。
1.配置村庄垃圾收集和污水处理设施。加快建设村庄垃圾收集点,配置收集车辆、清扫工具等设施,确保垃圾及时收集。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至少建设一处垃圾集中收集点,并合理配置不同类型的垃圾收集车辆。改造或停用露天垃圾池等敞开式收集场所、设施。要完善农村村庄道路两侧雨污水排放管道或沟渠;建设污水处理厂或微动力污水处理设施、生态污水处理设施等简易的污水处理设施;积极推进旱厕改建工作,对无水冲条件的农户厕所实行沼气式、双瓮漏斗式、三格化粪式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
2.健全乡(镇)中转设施设备。乡(镇)要合理建设垃圾转运站,配备大型运输车和相关设备。各乡(镇)要至少建成并投入使用1座垃圾中转站,普及密闭运输车辆,有条件的可配置压缩式运输车,确保垃圾能及时清运,并建立与垃圾清运体系相配套、可共享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3.统筹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各县(区)要统筹农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可以几个乡(镇)共建一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也可以相邻县(区)、乡(镇)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整体提高我市生活垃圾管理水平。杞县、通许县、尉氏县要加快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
(三)建立保洁队伍,形成长效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205号)时间节点要求,各县(区)要通过城乡环卫一体化、政府购买服务、保洁员竞聘上岗、村民互助等多种方式,按照不低于行政村总人口2‰的标准建立村庄保洁队伍,建立村庄长效保洁机制。村庄应设有卫生监督管理员,明确在垃圾收集、村庄保洁、资源回收、宣传监督等方面的职责。通过修订完善村规民约、与村民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等方式,明确村民的保洁义务。
(四)完善农村垃圾管理模式。根据村庄分布、经济条件等因素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收集、转运和处理模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能够覆盖的村庄,可采用“户分类、村收集(集中分类)、乡(镇)转运、市县处理”模式;距离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较远的村庄,可按照适当集中、区域共享的原则,建设区域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设施),采用“户分类、村收集(集中分类)、乡(镇)转运处理”的模式;偏远分散村庄的生活垃圾尽量就地减量处理,不具备处理条件的应妥善贮存、定期外运处理。
(五)推行垃圾源头减量。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全面推进农村垃圾分类就地减量,尽量减少进入末端处理系统的垃圾量,降低农村垃圾治理成本。引导和鼓励农民进行户简单分类、再进行村庄集中分类,将分类出的有机垃圾就近堆肥返田,或利用农村沼气设施与畜禽粪便以及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合并处理,发展生物质能源;灰渣、建筑垃圾等惰性垃圾应铺路填坑或就近掩埋;对可回收垃圾各地要出台回收激励政策,建立或指定回收网点,鼓励企业加大回收力度,提高利用效率;有毒有害垃圾应单独收集,送相关废物处理中心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上报工作。认真落实《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建村镇〔2017〕4号)。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明确主管部门,建立有力的组织协调机制,把排查任务、目标和时限要求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工作台帐,及时上传系统,按期、保质完成排查工作。要明确治理目标,制定分类整治方案,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治理任务。市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及农村垃圾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人员对各县(区)排查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凡发现漏报瞒报的,将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局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七)清理陈年垃圾。各县(区)、各乡(镇)要重点清理宅院房前屋后、田间地头、坑塘沟渠、河边桥头、道路两侧等地方堆弃的垃圾及杂物,达到“三无一规范一眼净”标准,即,村庄无垃圾堆放、无污水横流、无杂物挡道,日常生产生活物品堆放规范,道路两侧环境干净。对垃圾堆量超过100立方米的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要集中开展清理工作,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交通干线、江河沿线等区域。禁止城市垃圾向农村转移,防止在村庄周边形成新的垃圾污染源。
要根据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垃圾量、成分构成、渗透情况、污染状况、风险等级等,先易后难、分步清理。建筑垃圾要尽量就地利用,用于填坑、铺路等,具备处置条件的要运至建筑垃圾处置场进行处置;陈年生活垃圾要运到正规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置;工业垃圾、农业生产垃圾要按照环保、农林等部门的要求进行治理;规模大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一时难以清理的,要按照住建部要求,进行临时防渗防污染处理,明确治理期限,逐步清理。实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有奖举报制度,发动群众参与。
(八)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适合不同区域特点的经济高效、可持续运行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模式,推动建设一批畜禽粪污原地收储、转运、固体粪便集中堆肥等设施和有机肥加工厂。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规模化、产业化,建立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推进秸秆机械还田、饲料化和基料化利用,实施秸秆能源化集中供气、供电和秸秆固化成型燃料供热等项目。推广使用加厚地膜,扶持地膜回收网点和废旧地膜加工能力建设。建立农资包装废弃物贮运机制,回收处置农药、化肥、农膜等农资包装物。到2019年年底,农村畜禽粪便实现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农膜回收率达到80%。
(九)规范处置农村工业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无害化管理措施,坚决查处在农村地区非法倾倒、堆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严厉打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推动农村地区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因地制宜发展能源化、建材化等综合利用技术。依托现有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集中处置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到2019年年底,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95%。
三、保障措施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农村垃圾治理,是建设美丽乡村的前提,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基础,也是提升农民幸福指数的引擎。各县(区)必须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直接推动,多管齐下,加快补齐农村环境治理短板。
(二)要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农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区)政府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垃圾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明确农村垃圾治理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建立一把手负责制,科学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夯实工作责任,切实抓好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垃圾治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联动、分工明确的协调推进机制。
(三)要形成工作合力。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的协调、考核和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市委农办负责做好政策制定,将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列入全市农村工作年度计划;市文明办负责将将农村垃圾治理纳入文明村镇的考评内容;市发改委负责将农村垃圾治理纳入相关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各类相关资金支持农村垃圾治理;市规划局负责按照规划职责,指导农村基础设施规划;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市公安局负责打击垃圾乱堆乱放、随意倾倒、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对农村垃圾治理予以重点支持,将农村垃圾治理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考核内容,对农村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畜牧局负责农村畜禽粪便处理;市农林局负责农作物秸秆、农膜回收等资源化利用,加强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开发,以及农业生产废弃物和农资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合理布局建立回收网点,回收再生资源;市爱卫办负责协调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和农村旱厕改造工作,将农村垃圾治理情况纳入卫生乡(镇)的考核内容;市妇联负责发动农村妇女积极参与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负责督促检查。市农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工作进展,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共同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工作。
各县(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农村垃圾治理实施计划,落实农村垃圾治理规划,建立农村垃圾治理运行经费保障制度和监督考核奖惩机制,整合各类资源,完善设施建设,保障日常运行。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垃圾治理的实施主体,要落实专人负责,做好收集转运设施建设和日常运行等工作。村委会应组织动员村民,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做好对村民的宣传引导工作,做好村庄保洁。
(四)要落实经费保障。一是市财政列出专项经费并整合涉农资金,作为奖励基金,由市财政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二是各县(区)要将农村垃圾治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农村垃圾收运、处理的日常运行经费和相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修缮经费,整合资源支持农村垃圾治理工作。要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主导作用,始终坚持城乡公平原则,各县(区)财政每年可按照农村人口每人每年15-30元的标准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三是各县(区)要充分借鉴南乐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社会化运作经验,通过政府政策引导,遵循平等协商、诚实守信、长期合作、公开透明的原则,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吸纳社会资金用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推动农村垃圾治理的市场化或城乡环卫一体化。四是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参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或由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确定农村住户承担垃圾清扫清运处理费用标准,对农村居民等适当收取费用,用于农村垃圾治理。
(五)要加强宣传教育。农村居民是农村垃圾的产生者,应该对其所产生的垃圾负责,并切实履行垃圾管理的义务。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介以及村务公开栏、宣传条幅、宣传标语等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树立良好环境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从“要我做”到“我要做”,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支持和配合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的开展,形成“政府主导、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良好社会氛围。宣传部门要及时宣传、推广一批好的典型,对工作不力的要进行曝光批评。
(六)要强化督导检查。健全农村垃圾治理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将农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对党政主职干部、领导班子考核的内容和政府目标管理任务,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实行责任追究。
制定科学的检查评比制度,加大奖惩力度。市农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一考核,主管副市长每季度一点评;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每半年一总结。根据考核情况,对工作措施得力、资金支持到位、整体整治效果好的县(区),给予表彰奖励。对治理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或资金奖励,对态度不积极、进度缓慢、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要严格考核验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实行逐乡(镇)考核验收。自本方案下发后一个月内,各县(区)要统筹安排,结合本区域实际,围绕2018年年底前整体达标的目标,明确各乡(镇)分期分批达标时间,向市农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备案。按照各乡(镇)自报达标时间,市农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验收,按照不低于30%比例抽查乡(镇)所属村庄,并随机抽取乡(镇)进行全覆盖检查。乡(镇)未通过验收的,督促限时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的,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附件:1.开封市农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开封市农村垃圾治理考核办法
3.开封市农村垃圾治理工作考核细则
附件1
开封市农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为全面推动我市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农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 贺全营副市长
副组长: 戴继田市政府副秘书长
娄和彦 市城管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局长
成员:王银花市妇联副主席
李晓滨 市文明办副主任
孟保垠 市爱卫办副主任
陈斌 市委农办副主任
李海军 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副局长
方守成 市发改委副主任
王星飞 市公安局副局长
樊军科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亚安 市规划局副局长
吴平 市环保局调研员
杨军 市住建局副局长
王家山 市农林局副调研员
崔鼎新 市水利局副局长
孟粉荣 市商务局副局长
方玉刚 市畜牧局副局长
王小军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局长
张国启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正县级干部
张国华 祥符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邢允涛 杞县人民政府副县级干部
司友斌 通许县人民政府副县级干部
李大红 尉氏县人民政府副县级干部
王晋 龙亭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朱永辉 鼓楼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倪凯 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程睿 禹王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管局局长娄和彦兼任,市委农办副主任陈斌、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副局长李海军、市环保局调研员吴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局长王小军兼任副主任。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督查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汇总上报工作信息,反馈治理工作成果。
附件2
开封市农村垃圾治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我市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管理机制,加大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有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依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封市各县(区)农村垃圾治理工作。
第三条市城管局是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牵头单位,联合市委农办、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环保局等单位组成考核组,具体负责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的督导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发至各县(区)政府,并公布排名。
各县(区)城管局负责平时对本县(区)所属乡(镇)、村的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城管局。
第四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县(区)农村垃圾清扫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及运营管理机构机制的建设运行、财政经费保障、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人员配备管理、环卫专业设备建设管理、社会评价及整改等内容。
机构建设包括县(区)垃圾清扫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和运营管理考核机构、乡(镇)环卫管理考核机构、村组作业管理机构建设运行情况、管理机制建设情况和责任目标签订完成情况等。
第五条全市县(区)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每月进行考评。
考评以暗访为主,以文字、照片、视频的方式记录备案。
考评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现场核查,抽查的乡(镇)不少于总数的30%、行政村抽查的数量不少于被抽查乡(镇)行政村总数的10%,并随机确定对某个抽取的乡(镇)进行全覆盖检查。
第六条考核采取一级考核一级,层层落实。即:市政府考核县(区)政府和乡(镇)政府;县(区)政府考核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乡(镇)政府考核村委会。考核引入舆论监督机制,媒体曝光形式多样化。每次检查结束后,对各县(区)、乡(镇)的检查情况进行统计排名,形成暗访通报,并在《开封日报》、开封公众信息网、开封网等新闻媒体通报检查排名和得分等检查结果。全市各级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微信平台,通报明查暗访情况,曝光卫生死角。
第七条强化宣传引导。多层次多形式多角度开展宣传,在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印发宣传资料,编印宣传手册,印制张贴画,在公共场所发放,在人员密集区张贴。
第八条落实问责机制。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中做到领导担责、无为问责、奖惩措施、经费保障“四个到位”。对有考评成绩连续两次达不到分值乡(镇)的县(区),由市主要领导对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各县和祥符区季度考评成绩连续两次达不到分值的乡(镇),由县或祥符区主要领导对乡(镇)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在四个季度内两次被约谈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责令县(区)进行组织处理。
第九条考核采用百分制,根据《开封市农村垃圾治理工作考核细则》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落实奖励措施。市财政每年整合涉农资金作为农村垃圾治理的专项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具体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以各县(区)所上报乡(镇)达标时间再提前2个月为最后的时间节点,总分为100分;以实施方案和考评办法正式下发之后的第三个月为起始点,起始点分值为60分。各乡(镇)每月应达到的考评分值为:60分+每月应加的平均分值,每月应加的平均分值=(100分-60分)/[(自报达标时间-2月)-(方案、考评正式实施时间+2月)]。
各乡(镇)每月应达到的具体考评分值,待实施方案、考评办法正式下发后,结合各县(区)自报的乡(镇)达标时间节点,由开封市农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此法计算后正式下发到各县(区)。
依据考核结果,对工作先进的县(区)和乡(镇)实施奖励。对于每季度考评成绩达不到分值的乡(镇),采用在分值最低的乡(镇)开现场会或组织约谈或通报批评或其他形式进行督促整改,并对该乡(镇)所在县(区)进行组织约谈或通报批评。
各县(区)所获得的奖励资金应用于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方面的投入,不得挪作它用。开封市农村垃圾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