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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
保障措施的通知

来源: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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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保障措施》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开封市关于进一步落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教育资助政策实施办法
        2.开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帮扶工作实施方案
        3.开封市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措施的实施方案
        4.开封市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社会救助的实施办法
  
  
  
  
                                                                                         2017年7月25日
  
  
  
     
     
  附件1
  
  开封市关于进一步落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教育资助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教育脱贫专项方案》、《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财〔2017〕441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通知》(豫财教〔2011〕477号)要求,为有效落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入学资助政策,实现资助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教育部门牵头,财政、民政、工会、扶贫、残联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助对象的认定和条件
  
  第三条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由本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扶贫部门负责确认,学校(幼儿园)具体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有电子信息档案。
  第五条受资助对象必须具有正式学籍,纳入各学段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学前教育资助对象应为当年在开封市幼儿园就读的3-6岁幼儿。义务教育资助对象为年满六周岁(入学当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入学的一年级学生到九年级学生。
  
  第三章资助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公办学校资助项目及标准
  学前教育每年每生享受400元生活困难补助和600元保教费资助;义务教育按照每年每生800元标准享受省定营养改善计划,同时在免除杂费和课本费的基础上,小学、初中寄宿生每年每生享受1000元、1250元的生活费补贴;普通高中学生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同时每年每生享受2500元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除学费,同时一、二年级每年每生享受2000元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民办学校资助项目及标准
  本办法中的民办学校是指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学校。学前教育阶段每年每生享受400元的生活困难补助和600元保教费资助;义务教育阶段按照每年每生800元标准享受省定营养改善计划,小学、初中寄宿生每年每生享受1000元、1250元的生活费补贴,同时按照国家基准定额拨款标准免除相应标准的学费;民办普通高中按照免学费、住宿费政策学生数和当地同类公办普通高中免学费、住宿费标准享受补助,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高出补助的部分,可以向学生收取;中等职业学校每学期开学时可照常收取学生学费,待审核后再按照国家制定专业收费标准补发到学生资助卡上,同时一、二年级每年每生享受2000元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经当年的河南省“高招在线”录取的本科院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院校)学生,享受开封市政府“护航助学”每人1000元的专项补助金,同时优先享受开封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市慈善总会、市社会救助协会等部门设立的“雨露计划”、“金秋助学”、“圆梦行动”、“助我飞翔”等资助项目。
  
  第四章资助流程
  
  第九条各学段资助工作安排及时限
  1.各学校(幼儿园)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时,要将资助政策明确告知学生及监护人。
  2.市、县(区)扶贫部门应在10月1日前将本地当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提供给同级教育部门,市、县(区)教育学籍管理机构负责与学籍库进行比对,确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范围。
  3.市、县(区)教育部门应在10月20日前将与同级扶贫部门对比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提供给相应下辖学校(幼儿园)。
  4.各学校(幼儿园)收到本级教育部门提供的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后,要通知符合条件的学生及监护人提交相关材料。各学校(幼儿园)在学校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于10月31日前将资助名单报本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5.对跨区域入学、遗漏、身份变化、信息存疑等各种特殊情况的学生,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扶贫部门开具证明,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学年资助范围,其相关资助信息也应于10月31日前一并报本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6.每年11月30日前要完成受助对象资助资金的发放任务,受助对象应已具备正式学籍。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学生及监护人需提交的材料
  1.学前及义务教育阶段
  ①能够证明幼儿与监护人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复印件;
  ②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③监护人名下银行卡号;
  ④其它所需材料。
  2.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教育
  ①《扶贫手册》或学生户籍地扶贫部门开具的建档立卡家庭证明;
  ②填写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免学费登记表等;
  ③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④学生本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享受“护航助学”补助的学生还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本科院校录取通知书及申请表。
  第十一条受助资金发放方式
  学前教育保教费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幼儿监护人按就读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先行缴纳保教费,待其身份认定后,资助资金及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受助幼儿监护人银行卡。
  义务教育资助资金由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受助学生监护人银行卡。
  高中阶段教育资助资金由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受助学生银行卡。免除的学费和住宿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学校。
  民办学校资助管理人员收集学生办卡材料,补助资金由同级资助部门通过代发银行将补助资金直接划入监护人银行卡(学前、义务教育阶段)或学生本人资助卡(高中阶段教育)。
  第十二条对于每年秋季学期认定过的学生情况,将作为资金清算和预拨的基础数据,一定一年,中间不再作调整。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调整充实领导小组成员,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责任担当。市、县(区)教育部门要组织扶贫工作督查组对本地区落实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学生入学资助政策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加大奖惩力度,对真抓实干、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追责问责,确保教育脱贫攻坚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四条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工作要到村、到户、到人,实现全覆盖,不留死角。要向受助学生发放资助明白卡,把资助政策宣传手册随中招、高招录取通知书发放至每位学生,确保所有家庭贫困学生在准备进入下一学段学习时,提前知晓理解资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十五条扶贫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建立、更新和维护农村贫困学生信息,保障教育精准扶贫资助对象的精准;财政部门要足额预算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地方配套资金,确保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教育部门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系统,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读信息,提供准确的资助数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若政策有所变化,按新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七条在执行办法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各有关部门做好沟通解释,各级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附件2
  
  开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帮扶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脱贫攻坚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就业帮扶工作,促进贫困劳动力通过就业创业实现家庭脱贫,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和省、市脱贫攻坚推进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分类施策、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加强对贫困劳动力的就业帮扶工作,采取多种措施促进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增加收入,发挥就业在精准扶贫中的重要作用,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在进一步完善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脱贫工作台账,实现贫困劳动力“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的基础上,以就业为导向,围绕当地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需求,统筹培训资源,积极组织贫困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岗前培训、订单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2017年至2020年,全市每年开展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5000人次以上,确保所有有培训愿望和转移就业需求的贫困劳动力都能享受至少一次免费培训。
  (二)支持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各县区要多渠道开发县内就业岗位,积极创造就业机会,促进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要紧密结合地域经济特色,围绕规模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服装加工、手工编织、旅游产品等,采取“公司+农户”形式带动贫困劳动力居家灵活就业。要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在乡镇、行政村创建社区工厂、扶贫车间、加工点,组织贫困劳动力在家门口就业。加强就业扶贫基地建设,遴选一批热心社会公益、具有社会责任感,能够提供适合贫困劳动力的就业岗位并愿意接收贫困劳动力就业、权益保障到位的企业作为全市就业扶贫基地。对带动能力强、产业基础好、脱贫效果明显的企业和致富能力相对较强、有贷款意愿的贫困户,优先给予金融扶贫支持。
  每年评选一批能够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人数20人以上、对脱贫攻坚工作贡献较大的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企业),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充分发挥就业扶贫基地企业的示范效应,引领更多的企业吸纳、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
  (三)鼓励贫困家庭劳动力跨区域转移就业
  各县区要加强与珠三角、长三角等传统输入地和省内中心城市、区域中心城市的劳务协作,充分利用本地劳务优势,积极组织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贫困劳动力在县外实现转移就业,可凭相关有效身份证明及就业凭证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相应的转移就业交通费补贴。其中在县外省内实现稳定就业的,每人补贴300元;在省外实现稳定就业的,每人补贴500元。补贴资金由贫困劳动力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承担,每人每年享受1次转移就业交通费补贴。
  (四)鼓励返乡下乡创业带动就业
  把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纳入“双创”相关政策支持范围,整合落实支持农村创业创新的市场准入、财政税收、金融服务、用地用电、创业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优惠政策。要强化政策对接,找准鼓励支持返乡下乡创业政策与脱贫攻坚政策的契合点,结合当地特色产业、特色产品、旅游资源等,加大对返乡下乡创业的扶持力度,培育一批返乡下乡创业促进脱贫攻坚的优秀项目,带动更多贫困群众增收脱贫。
  每年评选一批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20人以上,其中贫困劳动力占比30%以上,或带动增收的贫困家庭户数10户以上,为解决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问题做出突出贡献的市级“返乡下乡创业、助力脱贫攻坚”优秀项目,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优秀项目。被评为省级“返乡下乡创业、助力脱贫攻坚”优秀项目或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的,按规定享受2-15万元的省级扶持资金资助。
  每年评选一批公共服务设施齐全,能够为外出务工人员返乡下乡创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服务,带动当地农村劳动力尤其是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为返乡下乡创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市级返乡下乡创业示范园区(包括各类特色专业乡镇、专业村组以及种植类、养殖类、电商类、教育类、旅游类、餐饮类、加工制造类等专业园区),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示范园区。被评为省级示范园区的,按规定享受50万元的省级奖补。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区要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细化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目标任务、政策落实、资金使用与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及时推进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认真研究分析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整合有关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合力推动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效开展。
  (二)强化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困劳动力转转移就业工作所需资金筹措到位,用足、用活、用好扶持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对扶贫工作的倾斜力度,将扶贫需求和绩效作为分配就业资金的重要因素,提高权重,对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任务重、成效好的县区,在就业补助资金分配时给予重点倾斜和支持。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促进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措施以及取得的进展成效,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引导贫困劳动力、企业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树立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充分调动贫困劳动力的主观能动性,激发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内生动力。
  
  
  
    
  附件3
  
  开封市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有效缓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切实减轻贫困人口家庭就医负担,扎实有效推进全市精准扶贫工作。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政策措施,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现状和医疗保障水平,在现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的基础上,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协调、社会参与、高效便捷原则,以着力解决贫困人口因病致贫、返贫,减轻贫困人口就医负担为目标,进一步完善贫困人口医疗保障体系,为贫困人口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
  二、工作措施
  (一)推行“贫困人口健康脱贫再保险”
  各县、区可借鉴尉氏县“贫困人口短期团体健康保险”做法,在认真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的基础上,实行“贫困人口健康脱贫再保险”。
  1.加大政府投入。强化市、县(区)政府责任,实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贫困人口医疗保障资金投入,建立财政专账。筹资标准按照每人每年一定数额确定,并根据保障对象数量、财政收入增长率、社会卫生费用增长率等指标变化动态调整。2017年我市“贫困人口健康脱贫再保险”按人均60元/年的标准筹集资金,市、县(区)按40%、60%的比例分担。
  2.合理确定赔付标准。根据当年筹资总量,合理确定全市“贫困人口健康脱贫再保险”赔付标准。在保险年度内,对贫困人口按政策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报销后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余额部分予以再报销。
  3.实现结算服务集中办理。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基础上,实行集中结算办理。
  (二)建立贫困人口医疗保障“资金池”
  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等方式,多渠道募集资金3000万元,建立贫困人口医疗保障“资金池”。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及“贫困人口健康脱贫再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和创新医疗救助的方法和途径,建立有效减轻贫困人口医疗负担的“保障线”。
  (三)进一步提高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水平
  1.资助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017年,对于贫困人口给予30元定额资助。
  2.对贫困人口开展特殊病种门诊救助。对于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贫困人口,按照卫计部门明确的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病种包括: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可以根据疾病谱表变化适时调整病种。门诊救助比例为年度限额内门诊医疗费用的10%。门诊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元每人。
  3.对贫困人口实施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按照“保险在先、救助在后”的原则,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及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中,按年度限额内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0元每人;对患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原则上为最高救助限额内70%,最高救助限额为20000元每人。
  (四)进一步提高贫困人口医疗健康服务水平
  1.严格控制自费医疗费用。基层医疗机构、二级、三级医疗机构超出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分别不得超过医疗总费用的2.5%、10%、20%,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不计入贫困人口医疗总费用,建立因病致贫返贫的“拦阻索”。
  2.组织开展“百医包百村”健康扶贫专项行动。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对我市贫困村进行点对点、一对一医疗帮扶,提升贫困地区医疗服务能力。与帮扶村卫生室建立长期良性互动医疗共同体,至少选派2名中级以上职称或高年资的卫生技术骨干,每月至少2次到帮扶卫生室指导,提升其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每月要开展不少于1次的义诊活动,每年要对帮扶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的患者免费组织1次体检。
  3.为贫困人口提供就诊惠民服务。全市各级医疗机构针对贫困人口开通就医“绿色通道”,凡是我市贫困人口持有效证件到各级医疗机构进行就诊,均可享受优先就诊。在贫困人口入院前精准识别其身份,直接免除贫困人口门诊挂号费,还可享受优先安排住院床位、免除120急救接诊费用等政策。
  三、保障机制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完善和落实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政策是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之一。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健康扶贫作为整个扶贫工作中的重要部分抓实抓牢,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领导,组织专人对各项工作任务进行研究,进一步细化贫困人口医疗保障的各项措施并迅速贯彻落实。
  (二)完善机制,明确责任
  各级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扎实推进工作任务。人社部门协调做好医保经办机构和保险公司集中结算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要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开展募捐活动,研究制定贫困人口医疗保障“资金池”运行管理办法并组织落实。进一步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卫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组织好“百医包百村”活动;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各级财政资金,为各项政策措施平稳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三)部门联动,发挥合力
  落实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政策措施涉及部门较多,因此各级各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及时交流互通信息,各项政策措施在出台实施前要广泛征求意见,政策措施之间要做好科学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工作。
  (四)强化宣传,积极推进
  各级各部门要做好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基层干部群众和贫困人口对各项保障政策的知晓度。各部门间要加强总结交流,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广泛宣传先进典型特别是先进人物的感人事迹,为扎实做好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4
  
  开封市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社会救助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脱贫攻坚推进会议精神,扎实有序推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社会救助工作,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制定本实施办法。
  社会救助总体目标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增强救助能力,实施临时救助、灾害救助、残疾人救助、孤儿救助、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在扶贫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切实做好行业扶贫工作,助力我市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实现稳定脱贫和不返贫。
  一、实施临时救助
  对于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或个人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一)主动发现受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困难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二)明确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当地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发放1至3个月的临时救助资金,情况特殊的可以按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对因火灾等意外事故导致无家可归的困难群众,视其住房困难延续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住保〔2014〕42号)规定,发放6个月以内的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或提供适当临时住所。对患重大疾病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经医疗救助后仍然有较大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级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三)积极开展“救急难”工作。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全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依托乡镇(办事处)服务大厅设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切实保障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在解决群众急难致贫方面的保障作用。
  二、实施灾害救助
  对于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各类受灾人员均实施灾害救助。
  (一)灾害应急救助。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按人均230元的标准补助。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按每位因灾遇难人员5000元的标准,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三)过渡期生活救助。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国家启动Ⅲ级或Ⅳ级救灾应急响应的按每人每天补助1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救助,国家启动Ⅰ级或Ⅱ级救灾应急响应按每人每天补助10元钱和1斤粮、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救助。
  (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住房。对一般受灾地区因灾倒房户户均补助10000元、损房户户均补助1000元。
  (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按人均60元标准补助。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按人均90元标准安排口粮补助资金,衣被取暖等补助视灾情酌情考虑。
  (七)提高救助补助标准。对于低保受灾户和建档立卡贫困受灾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上浮10%到30%,因灾倒损民房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标准上浮30%到50%。
  三、实施残疾人救助
  (一)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发放困难生活补贴;对于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
  (二)为有辅具需求的持证残疾人和17周岁以下的残疾青少年及儿童提供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贫困残疾人优先。
  (三)为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儿童和有需求的贫困持证残疾人提供精准康复服务。
  (四)为建档立卡的贫困精神残疾人免残疾评定费。
  (五)为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
  (六)对当年考入国内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残疾人考生,一次性资助3000元;当年考入国内全日制高等院校的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一次性资助2000元。
  (七)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发放燃油补贴,每人每年260元。
  四、实施孤儿救助
  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救助。
  (一)我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700元,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100元。
  (二)以市社会福利园区为中心、县级社会福利中心为依托,为孤儿、弃婴等困难儿童提供综合福利保障和社会救助服务。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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