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现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10日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规定
第一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办文〔2017〕46号)和国家、省、市的有关办理建议和提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大代表对国家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也是代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之一。政协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认真办好建议和提案,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密切政府同群众的联系,改进政府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必须严肃对待,认真办理,及时答复,切实解决问题,提高办理效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二)负责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考察意见、举报、社情民意信息和来信;
(三)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机关、单位的办理工作。
第四条 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把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办理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具体分管,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建议和提案的办理、综合协调、检查指导以及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工作,并保持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在办理过程中,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亲自办理、亲自督查、亲自审核、签发答复意见,对重大、疑难问题集体研究办理。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办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建立系统的工作体系和网络,加强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与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政府与人大、政协之间的联系,搞好组织协调。
第五条 办理工作的基本标准和基本原则。
(一)基本标准
积极解决建议、提案所提问题,认真答复,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满意、基本满意或理解。
(二)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承办部门在调查研究弄清情况的基础上,凡是应该而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工作计划、规划,在计划、规划期限内解决;需要请示上级或与其他部门研究解决的,要积极请示、抓紧协商解决;需要由下级部门具体办理的,要通知下级部门办理,并直接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受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如实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说明情况。
2.严格程序。办理建议和提案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3.注重实效。凡是答复办理的事情要狠抓落实,一定要实实在在地解决问题,千方百计保证兑现。同时要注重举一反三,使同样的问题都能得到解决,取得更大的成效。
4.强化协商。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形式和各种通讯手段,听取他们的意见或建议,积极邀请建议、提案提出者参加研究、参与办理工作。与代表、委员的见面率要达到100%。办理工作中应广泛、高质量开展办理协商。
第六条 办理工作程序。
(一)交办
1.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转来的省建议、提案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局提出办理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由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2.本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后提出的属于本市办理的建议及本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后提出的有关本市工作的提案,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局会同市人大、市政协联合交办。
3.交办前,将有15天征求各承办单位提出的改办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办理。交办后,承办单位在市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网络系统签领的建议和提案,无充分理由,接受的建议、提案不得退回。
(二)承办
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认真清点、核对、登记、及时研究。应由本单位承办的,经领导审批后,明确专人办理。
人大、政协开会期间,由议案组、提案组直接交办的时效性强的建议、提案,承办部门要作为急件办理,并作出答复。
(三)分办
交办的建议、提案涉及到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由各承办单位根据建议、提案所提内容,分别答复代表、委员。
(四)催办
为按期完成承办任务,交办机关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采取电话询问、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通报办理进度等方式,推动落实。
(五)审查
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的办理结果和答复文件,要认真审查,保证质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严格把关,署名签发。
(六)答复
市政府交由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承办的省建议、提案,承办单位要将办理结果和征询意见表报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委市政府督查局以市政府行文答复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并抄报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选任联工委或省政协提案委。各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办的市建议、提案的办理结果,由各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文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并抄报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人大人事工委、市政协提案委;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要写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姓名;集体提案只答复单位。
内容相同的建议、提案可以并案答复,但只限于同级的建议与建议、提案与提案的合并。对所提问题要逐条答复清楚,不得遗漏或回避。需要向上级请示或反映的问题,要在请示、反映后再行文答复,不得未办先复或以请示代替答复。
办理建议、提案的时限,一般规定为3个月,承办单位要坚持办完一件、答复一件,高质量办理,严禁突击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人大人事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说明情况;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人大人事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将及时与代表、委员联系和沟通,并协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个别因情况复杂限期内无法办理结束的,应在限期内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解释清楚,并向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人大人事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提交延期办理报告(并在建议提案网上办理系统内申请延期办理)经批准同意后,最迟在4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
承办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答复格式行文,在答复件首页的右上角标明办理结果,用“A、B、C、D”标出办理结果。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
代表、委员对建议、提案答复意见满意、基本满意或理解后,才能印发正式答复文。答复文要严肃认真,做到内容真实、明确、具体,文字朴实、精练、易懂,用语恭谨、诚恳,书写格式符合规定,并编号打印、加盖公章。同时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以便交办机关掌握代表、委员对办理情况的意见。
(七)复查和检查
承办单位在年度办理工作完成后,要进行一次复查。对问题尚未落实的要抓紧落实;发现原答复欠妥的要主动再办、再复;由于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原答复难以兑现的,要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说明情况。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要会同市人大人事工委、市政协提案委负责检查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并进行联合检查、督办,亦可征询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发现办理不符合要求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满意的,要查明原因,通知原承办单位重办或补办,并再行答复。
(八)总结
承办单位在复查的基础上,要认真进行总结。承办建议、提案总数在5件以上的,在办理完毕一个月内向交办机关写出总结报告。各级政府对本级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进行报告。
第七条 对重点建议、重点提案,承办单位要按照市人大、市政协的要求高质量办理,答复代表、委员之前要报主管副市长审定,配合好市人大、市政协开展视察调研,座谈回访等督办工作。
第八条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为促进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规定,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利益、社会关切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公开前,各承办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办理复文进行审查、沟通确认,并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公开时,要同步公开建议、提案原文;公开后,要及时了解舆情,认真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并积极采纳合理建议,不断推动改进工作。法律法规规定不应该公开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认为不宜公开的事项除外。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办理工作的交办、催办、审查、答复、总结等各项制度,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使办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条 对办理工作认真负责,办理质量高、效果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满意率高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予以表扬、鼓励;对推诿扯皮、不按时完成办理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