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7〕62号)要求,强化我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
(一)健全免疫规划领导组织。实施免疫规划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卫生服务,是涉及千家万户的惠民利民工程。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组织,属地负责,规范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将与国家免疫规划相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管理范围,并组织卫生计生、食药监、教育、财政、发展改革、编办、文广新等部门和组织,成立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发挥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保证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
(二)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部门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加强协调,互通信息,确保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措施有效落实。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疫苗采购、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过程的规范性进行监督管理;会同市教育局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组织开展免疫规划宣传教育工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国家免疫规划所需经费;保障免疫规划疫苗的购置、储存、运输经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冷链系统和信息化建设、运转、维护经费。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落实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并将其纳入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接种单位)通报查验情况,与卫生计生部门开展联合督导,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查漏补种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的价格监督;实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及社区卫生机构建设。
市文广新局负责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知识的宣传。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预防接种相关的技术指导、培训、宣传、监测、评价、及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部门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
(三)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根据《疫苗流通条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市医学会履行相应职责,负责受理本市辖区内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并组织相关专家开展鉴定工作。各县(区)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水平。按照《河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
(四)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部门沟通。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预防接种单位依照相关要求按时上报疫苗出入库及库存等相关数据。市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充分依托现有的市级防治重大疾病联席会议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政策协调与衔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与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形成工作合力。
二、支持疫苗自主研发和质量提升
支持新型疫苗特别是多联多价疫苗研发和产业化,加强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临床试验基地建设和管理,通过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疫苗研发工作。
三、加强疫苗流通全过程管理
(一)规范疫苗集中采购工作。疫苗采购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实行网上集中采购。第一类疫苗省疾控中心负责采购,各级疾控机构逐级免费供应至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地的接种单位。
(二)加强疫苗冷链配送管理。各级卫生计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指导建立健全疫苗配送管理体系,加强储存运输过程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疫苗及时配送。
(三)加强疫苗全程追溯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配合省级层面加快推进疫苗追溯信息系统建设,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追溯管理。市卫生计生委要进一步完善全市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在省内预防接种个案信息交换共享基础上,更好地服务流动儿童接种。
(四)加强疫苗监管能力建设。各县(区)要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检验工作力量,推进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加强规范化培训,提高检查专业化水平。
四、规范预防接种管理
(一)加强第二类疫苗接种统筹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等因素,确定辖区内接种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集中接种模式。要加强社区、乡镇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二类疫苗接种后及时录入信息系统,严格规范村级接种服务行为,不得违规开展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要通过加强乡镇卫生院流动服务,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保证预防接种质量。
(二)加强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各县(区)要贯彻落实《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河南省免疫规划示范县(市、区)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依法推进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规范接种单位设置、人员资质、预防接种设施条件、冷链管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理以及预防接种告知、记录、报告和宣传工作等。接种单位应当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禁忌、接种方法、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以及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收费标准。
(三)强化预防接种能力建设。加强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科室建设,充实技术力量,落实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职责。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加强公共卫生医师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医疗卫生机构中承担预防接种职责与任务的医务人员要通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四)加强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着力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组织本地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日常考核。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2号)。在编制总量范围内,落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采取公开招聘、培训等措施提高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投入机制。各县(区)要落实支出责任,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需要和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特别是冷链系统和信息化建设等支出。统筹考虑第二类疫苗管理模式变化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足额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服务性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三)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风险高等特点,科学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联系的考核分配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
(四)完善预防接种相关价格政策。各县(区)要按照《关于核定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和储存运输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530号)要求,落实有关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标准和接种服务费标准,做好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收取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的相关工作。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平台作用,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知识普及宣传,重点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引导群众参与预防接种工作,提高疫苗接种率。健全预防接种信息发布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强化监督检查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办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有序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工作。市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8日